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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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嗎?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即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用人單位若有違反,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