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社保繳納的規定和賠償問題(勞動法關于社保繳納時間的規定)
勞動法中關于社保繳納的規定
勞動法中關于社保繳納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中有關社保繳納的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確保其在勞動過程中能夠享受到合理的社會保障待遇。以下是對勞動法中社保繳納規定的問題、回答、綜上所述、法律依據的詳細解釋:
正文:
一、 勞動法中社保繳納的規定
1. 問題: 勞動法中對社保繳納有哪些規定?
2. 回答:
- 社會保險的種類: 勞動法規定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不同社會保險的種類。
- 繳納義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相應的社保繳納義務,其中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 繳費基數: 勞動法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即繳費的基礎金額。
二、 社保繳納的具體操作步驟
1. 問題: 社保繳納的具體操作步驟是什么?
2. 回答:
- 開戶登記: 用人單位需要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保賬戶的開戶登記手續。
- 核定繳費基數: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確定并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繳費基數。
- 繳費: 用人單位按規定時間和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 法律依據
1. 問題: 社保繳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 回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該法規定了社會保險的種類、繳費義務、繳費基數、繳費標準等相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該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
綜上所述:
勞動法中規定了社保繳納的種類、繳費義務和繳費基數等相關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履行社保繳納的義務,確保勞動者能夠享受到合理的社會保障待遇。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適用社會保險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國關于員工社保法規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關于員工社保法規的規定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我國關于員工社保法規的規定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支付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也可以只要求企業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而不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五險一金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政策,員工在入職第一天起,用人單位就有為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另外,試用期也應該交公積金。單位應自與這些新職工在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為他們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為單位確定的繳存比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條款,看公司是否為我們繳納五險一金,如果沒有繳納的條款的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幾條規定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
法律主觀: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若是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勞動者退休后要求賠償的時效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 社會保險 費,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另外還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業保險金 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 女職工 生育保險 待遇費用。 (三)承擔 工傷保險 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 養老保險 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 申請勞動仲裁 。
法律客觀:
《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關于社會保險繳納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關于社會保險繳納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關于社會保險繳納有哪些規定
1.《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未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補繳未繳、少繳的社保費以外,罰款數額也非常大。6.《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責任相對減少,只要用人單位及時補繳,滯納金的責任不算很重。但相對于正常繳費來說,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江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法律主觀:
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1.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第四條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第五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鉤,并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第六條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給付。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第二章養者保險基金的征集第七條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3.基金收益;4.滯納金;(五)地方財政撥款;(六)社會捐贈;(七)其他收人。第九條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準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人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一部分計人個人帳戶,其余計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第十條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于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第十一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第十二條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并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第二章征繳管理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勞動法關于五險一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即五險一金),具體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即五險一金。其具體內容包括:1. 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養老保險費用,應該根據員工的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計算,確保員工退休后能夠獲得基本養老金。2. 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醫療保險費用,是為了保障員工在生病或受傷時可以獲得相應的醫療保障。3.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失業保險費用,是為了保障員工在失去工作后可以獲得一定的失業救濟金,幫助其重新就業。4. 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工傷保險費用,是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和補償。5. 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生育保險費用,是為了保障女性員工在生育期間可以獲得一定的產假和生育津貼等福利待遇。6. 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是為了幫助員工解決住房問題,讓員工可以在未來購買、裝修自己的住房。
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是多少?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在不同地區和行業有所不同,但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進行繳納,同時也要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和繳納基數來計算。
用人單位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為員工按時足額地繳納五險一金。這不僅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是用人單位維護自身形象和信譽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且不可變通。
勞動法社保補繳規定
根據勞動法社保補繳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所聘用的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則可以補繳,但僅限于補繳前2年的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所聘用的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會面臨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會造成勞動者的利益受損。針對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如果發現后需要盡快進行補繳。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離崗人事檔案中,及時記錄該職工離崗的日期、原因、離崗前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等信息,并在職工重新就業后將其納入該單位的社會保險范圍,并自離崗之日起1個月內,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需要注意的是,補繳社保費僅限于補繳前2年的費用,逾期則無法補繳。同時,補繳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如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職工名單等。
社保費用未能及時繳納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補繳利息、行政拘留等。在《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辦法》中都有相關規定。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繳納社保費用,則需要進行補繳,但僅限于補繳前2年的費用。對違規用人單位也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補繳,補繳金額包括實際繳費金額和未繳費金額及其利息。用人單位逾期不補繳的,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繳費金額及其利息,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罰。
勞動法社保公積金繳納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勞動法繳納社保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法中的社保繳納規定: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
勞動法中關于社保的規定
法律主觀:
現在社會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很多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一、勞動法關于社保繳納的規定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二、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所以在我國勞動法和其他相關律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拒絕繳納社保的,都是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