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單獨起訴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單獨起訴民事賠償范文)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是怎么賠償的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是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未滿75周歲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2、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1)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4、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1)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5、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1)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2)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1)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8、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9、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1、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3、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法律主觀: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有相關規定。具體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可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被限定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害被明確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物質損失表現為被害人由于財產或人身損害而受到的經濟損失,具有財產的內容,可以通過財產表現出來。并且,只有犯罪行為與物質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被告人才需要對該損失負責。從物質損失的發生時間來講,可分為現實損失和必然損失兩種。現實損失是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一致性,如財產被損壞、滅失等。必然損失是指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后,必然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時間上表現為犯罪行為在前,物質損害在后,這種損失是通常情況下能夠得到的物質利益,如合法的銀行利息、誤工工資、獎金、營運收入等,這些都是“對將來所造成的必然損失”。被告人不對犯罪時沒有出現、主觀上又無法確切知道犯罪后是否出現的可能的(或然)間接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和判決中,往往會附帶著民事訴訟,而這個時候法院就會將附帶的民事訴訟在刑事案件的判決中一并的進行處理,而對于當事人來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有哪些可能就不得而知了,下面由我為你介紹相關方面的規定請大家閱讀了解一下。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有以下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3、第一百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4、第一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5、第一百四十二條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6、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6)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
7、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8、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放棄對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相應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9、第一百四十五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1)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10、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11、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
1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13、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14、第一百四十九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15、第一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筆錄。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16、第一百五十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7、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除外。
18、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19、第一百五十四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20、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21、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22、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23、第一百五十七條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24、第一百五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
25、第一百五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不能繼續參與審判的,可以更換。
26、第一百六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7、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8、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29、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30、第一百六十四條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法院在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時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規定來執行的,需要注意的是,案件的當事人在法院處理附帶的民事訴訟時要提交附帶的民事起訴狀還要提供出相關的證據。但是法院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是不收取訴訟費的。
刑事附帶民事單獨起訴民事賠償傷殘標準
法律主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支持 殘疾賠償 金 自新《 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出臺以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訴訟是否支持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 賠償金 (以下簡稱兩金)一直爭議不斷,應支持賠償兩金。理由如下: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 優先承擔】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 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死亡賠償金。該法已經明確 侵權 即便上升到刑事責任,同樣應承擔侵權責任適用本法。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還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還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并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但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于民事糾紛;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性:
1、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
2、公權性,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
3、程序性,對常規的、反復發生的決策問題,制定出一個例行的程序,使決策有章可循的決策方式;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5、自由性;
6、規范性與正當性。
綜上所述,如果撤回起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還能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調解,或者法院作出判決,就不能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刑事案件民事賠償可以單獨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但是一并提起優勢更多。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另外收取原告訴訟費,而單獨民事訴訟則要收取訴訟費并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2.從訴訟時間上看,一般來說,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與刑事訴訟部分一并審理,訴訟時效更短,有利于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而民事訴訟的時效則更長,可能曠日持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22年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準
法律解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明確了殘疾賠償金和 死亡賠償金 是物質損失費而不是 精神損失費 。其解釋第25條、29條分別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作了規定。第31條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 賠償金 與按照18條1款規定的 精神損害 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 侵權責任 ”。第四條規定: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此條在過去解釋的賠償范圍上減少了被 撫養 人生活費。因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屬減少的收入性賠償,而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支出性賠償如果同時判賠,賠償重復,從這一條更證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屬“物質損失”所以應當判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該賠償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 刑法 》第三十六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發布的《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款的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 訴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 “確定附帶訴訟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基本依據,并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死亡補償費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最高法院刑一庭主編 《現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2007年修訂本,第167頁。裁判文書又不能將“講話”作為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了精神損失不是物質損失(盡管以物質形式賠償),而被害者及親屬的精神痛苦已能通過國家對加害人的嚴厲的 刑罰 懲處得到相應撫慰和彌補。因此在“刑附民”訴訟中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是有其合理性的。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但是,對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仍存在疑惑、質疑。主要是:對附帶民事訴訟,應否適用與單純民事訴訟相同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否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一書中予以明確: 1、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如通過調解結案,在不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范圍和數額不受限制。 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為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于該項情況再法律中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是我們一般是支持進行賠償的。因為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造成了受害者的傷害,所以犯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之后應該還是需要給予受害者一定的相關 殘疾賠償 才能幫助受害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