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試用期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試用期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 勞動合同 時,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 勞動合同期限 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 簽訂勞動合同 。 (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約定試用期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 非全日制用工 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上述勞動用工中約定的試用期是違法無效的,不具有約束力。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約定試用期也是可以的。但如果需 要約 定的話,就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同時實際約定的時候也不能粗心大意,對于需要自己注意的事項,在約定的時候還是要盡可能的注意到,以避免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以下內容: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口頭承諾。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辭退員工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點,這是違反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
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不得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一、簽訂主體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應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名稱應與工商登記信息、公章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應與工商登記一致。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算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與普通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試用期的時間限制和雙方解除合同的靈活性。在簽訂試用期合同時,雙方應當明確試用期的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關鍵條款,并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當對勞動者的工作表現進行全面評估,以便在試用期結束后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試用期限: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結束后,雙方可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已經超過了6個月,該勞動關系將被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2、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職責,以及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關鍵條款。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幫助勞動者熟悉工作內容和業務流程;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等,以及試用期結束后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4、雙方權利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試用期內雙方的解除合同程序和條件。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保障,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5、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并各自保存一份原件。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雙方權利義務和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存等問題,以確保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新人試用期要注意什么
一、 要謙虛有禮,虛心向老員工學習。
一般來說,正規的公司對新人會有相應的入職培訓,如企業文化、基本業務流程等。HR會介紹公司的規章制度、企業文化、薪酬福利等。部門則會安排做工作介紹、講解業務流程。這些對新人來說肯定都是全新的。對老員工的熱情幫助,新員工要保持謙虛的學習態度,認真學習,盡快熟悉。切忌表現出藐視規章制度、漫不經心的態度。
另外,要懂得感恩,對別人的幫助,銘記于心。
還要注意一些細節,如同事給你講解時,認真聆聽的同時做好筆記,這會讓老員工對你的印象加分。
如果是入職小企業,未必有老員工帶著,可能直接就要進入實際工作,邊工作邊學習,這得更加努力了。
二、 注意守時,不要遲到。
有的人沒有紀律意識,剛入職就不準時上班,或是看到老員工遲到,就有樣學樣跟著遲到。
老員工的不好行為,你為什么要跟著他學呢?他遲到你不遲到,覺得自己虧了,千萬不要有這種想法。你剛入職一家新公司,太多東西要學,上班得工作,你得利用上班以外的時間盡快熟悉公司的業務、工作職責、制度等,你不但不能遲到,還要提前到,下班后晚些走,利用這些時間學習。
即使你從新人變成了“老人”,也建議你有守時意識,別人遲到公司沒有什么懲罰,你以為賺了,其實人設已歪了。不要學這些不好的行為。
三、 工作要積極主動。
完成自己的工作后,你可以主動問問上司有沒有其他的安排,或是認真學習一下其他跟工作相關的業務,而不要無所事事地坐在座位上玩手機或做跟工作無關的事情。有時候,上司忙著,可能忘記了跟你交代工作或是有意觀察你的主動性,這時候,你一定要主動和上司溝通,不要坐等。
去年公司錄用了兩名應屆畢業生,他們被分配到同一個部門工作。可能工作不太忙,學生A經常盯著手機或是無所事事地到處張望,找人閑聊。學生B也沒什么事干,但他會找一些文件看,邊看邊做筆記,也主動問上司有什么可以幫忙。于是上司陸續會讓他跟著做些事情,他做了也會事后做復盤,同樣的錯誤下次就很少再犯了。
試用期滿,部門負責人留下了學習B,學生A沒通過試用期。該部門負責人說,其實前期他是故意不怎么安排工作給他們,想看看他們有沒有積極的態度和主動學習的能力。
四、不要說同事閑話、打小報告。
你能否通過試用期,除了上司的評估,還少不了周圍同事的意見。上司會向他們了解你的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和他們的配合情況等等,所以你千萬要“守住自己的嘴”,不要對同事說三道四,在上司面前打他們的小報告。
靜坐當思己過,閑談莫論人非。
五、 不要打探同事的薪酬。
在公司,通常是不允許同事間討論薪酬問題的,不允許相互打探薪資情況。入職時HR會特別提醒。可有些新人就沒有保密意識,“大大方方”地問同事的薪酬。
有個部門招了幾位大學生,工作了半年,公司年度調薪后,分別向每位員工發調薪信。這個部門有位新人竟然一把搶過另一位新人的信封,自己幫別人先睹為快。
結果,根據公司制度,兩人都受到警告處分。
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簽勞動合同必須注意什么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不能因為招你的單位有個“辦公室”,就以為它是真的,有合法用工資格了,進而跟它簽訂合同了。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看它有沒有真實的營業執照,你可以登陸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單位的相關信息。
2、自己: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實!
借用他人身份證件,不可以;偽造學歷學位,更不可以!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千萬不能做的:上交身份證、押金等。
如果這個用人單位要收取你個人身份證件、財物等,那該單位,一很可能是個皮包公司、假公司,你交了證件或財物后,最后“人財兩空”;二很可能是個不懂法律或不愿依法辦事,經常會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入了這公司,你也就可能是痛苦的開始。
4、你懂的:“試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記住: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有關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5、你得要求: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寫詳細。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寫成“某省”、“中國”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甚至以此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樣,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就寫“人事主管”,是銷售經理就寫“銷售經理”,是客服人員就寫“客服人員”,不要寫成“從事管理工作”、“從事服務崗位”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
6、不要怕難為情:工資報酬一定要談清楚。
勞動報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簽訂合同時,你不要不好意思“討價還價”,一旦聽信單位“按規定下發工資”就簽訂了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計算你工資基數時,對你那是相當的不利。
7、你記著:提供培訓才能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是你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只有當用人單位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能與你訂立服務期協議。
勞動合同期限短于服務期約定,一般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8、不得不搞懂:“競業限制”門道多。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要件,否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9、這個很重要:單位規章制度看看好。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法律法規,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與準則。很多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單位提供的合同中約定有“勞動者已知悉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的,你一定要先了解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不可聽信單位的口頭承諾或答復。
10、你萬萬不能做的:簽空白合同。
用人單位要求或迫使你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你為了那份工作,也就簽了?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糾紛發生后,你很難舉證證明自己對合同內容不知或不認可。
11、你也要主動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你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一定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你手上必需留有一份。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簽未簽期間每月二倍的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要注意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已經書面通知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因個人原因不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2、多個心眼:勞動關系證據主動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論你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你可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你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你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現在手機很智能,隨手拍)
13、學點法律:會辨別無效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比如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規定,對婦女特殊保護的規定等,勞動合同無效。
14、想多賺一點?兼職上崗需謹慎。
法律規定,你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你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你,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糾紛不同階段請律師的作用?
1、協商階段:律師可以就賠償協議和諒解書的具體內容進行把關,找到漏洞進行反擊,成本低節約雙方時間。
2、仲裁階段: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仲裁中所處的地位。律師接受聘請仲裁以后,應當出庭參加仲裁,參加庭審調查和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若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可依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階段:
(1)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訴訟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范訴訟風險。
(2)作為原告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作為被告則能與對方權利對等。律師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并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持。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同樣可以與之對抗,維護正當權益。
(3)請律師能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會和法院打交道,特別是碰上不講理的對方,一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請律師以后就可以全權委托律師處理,少了很多煩心事。請律師勝訴更有保障,索賠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