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協議的情形(律師事務所應當解除委托協議 情形)
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協議的情形
在一些公民自己不專業的領域,如果發生了要打官司的情況,那肯定最好是能請一個律師,將一些權限委托給律師來進行打理。不過途中律師也是可能解除合同的,律師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律師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
委托合同解除的方式,第一個就是根據雙方的意愿來解除合同,委托人在出現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其他違約行為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時,可以解除合同,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委托人只要將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因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這種信任若發生動搖,委托合同也隨之喪失了存續的根基。
另外,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一)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委托合同終止的效力
當委托合同終止后,受托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受托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
(一)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
(二)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三)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律師委托合同解除的情形
法律主觀: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是指當事人原來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但這些情形并非強行性規定。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由委托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單方面和律師解除委托
想要單方面和律師解約可以直接通知律所解除委托關系,不需要律所或者律師的同意。
單方面和律師解除委托辦法:
1、委托是單方法律行為,委托人可以自行變更撤銷。
2、委托人先憑自己的身份證件到公證處聲明撤銷之前的委托書,從法律上先終止該委托書未來的效力;
3、因為委托公證書已經在受托人手中了,委托人撤銷委托的行為相關部門及第三人不知道,所以不能實際制止后續行為的發生,后續應該聯系受托人,告知其應終止委托行為并保全好固定證據。
單方面跟律師解除委托費用說明:
1、如果有約定,則按照約定的方式解決;
2、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方式;
3、通常情況下,費用最好在合同中有詳細的約定;
4、簽訂代理合同時,注明如和解、調解、撤回案件、判決的處理辦法。
單方面和律師解除委托賠償說明:
1、如果是因為正常原因解約的,沒有造成損失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因為律師屬于違約解約,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該退還律師費,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將違約等方面的事宜寫進去,避免后續出現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律師解除授權委托書
法律主觀:
一、律師 授權委托書 怎么解除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撤銷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關系的相對人。通知到達受托人時,授權委托即為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界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二、簽訂取消授權委托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授權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志,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托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二)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三)委托的權限范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1、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2、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3、總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托代理權分為兩種:(一)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二)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理應注意的是,我國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授權委托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
2、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3、特別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哪些人可以擔任代理人
(一)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在我國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取得職業資格的不同還可以分為普通律師和特許律師。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是否是他們對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于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后,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范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可見,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或訴訟代理業務也是有條件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后,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的限制更大。司法部(司復[2002]12號)《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在代理訴訟業務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的主要區別。另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時,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就可被委托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是否有一方當事人在其服務的轄區內,否則其就沒有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才可接受委托而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么,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范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托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范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并沒有采用親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親屬的概念。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擴大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群,進一步滿足當事人訴訟的實際需要,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這一條款時,有必要采用大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于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采用不同的標準。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準來加以判斷。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如: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社會公益團體等。可見有關社會團體可以為特定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但其本身不能以團體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律師授權委托書可以在委托書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也可以由委托人撤銷委托或者受托人辭去委托。
法律客觀: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與律師簽訂委托協議后能不能取消?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針對與律師簽訂的委托協議,能不能取消,也是讓很多朋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有著明確的規定,那就是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的解除相映的委托合同,但是因為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除不可推卸的責任之外,那么很有可能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首先我們要明白這樣的問題,那就是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之中與律師簽訂了委托協議之后,我們是能夠隨時隨地的取消相映的委托合同的,但是如果是因為委托的合同給對方造成了相應的經濟的損失,那么除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責任之外,很有可能必須要賠償相應的經濟的損失,而且在這個過程之中,我們還必須要知道,合同的解除方,如果沒有說明任何正當的理由而解除合同的,只要不存在可歸責于該方當事人的事由,那么就不需要對對方的損失負有任何的責任。
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當我們與律師簽訂委托協議之后,我們是能夠隨時隨地的取消的,當然如果是給對方造成了相應的經濟的損失,那么我們很有可能要承擔一部分的經濟的賠償,不過如果我們有不可歸責的責任,那么對于我們來說,我們也不需要付有任何的責任,畢竟我們在簽署協議的時律師也會進行相關說明。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當我們與律師簽訂委托協議之后,我們是能夠取消的,并且在取消之后,如果我們沒有可歸責的責任,那么我們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時候,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些東西是我們必須要知道的。
簡述哪些情形下,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委托關系?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需要變更委托事項、權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擴展資料: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一)未經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
(二)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攻擊、詆毀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四)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第三十九條 律師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和監管場所規定、行政處理規則,不得有下列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
(三)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否定國家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性質,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四)故意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五)法律規定的妨礙、干擾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活動正常進行的其他行為。
我請的是私人律師,我不滿意,如何解除委托關系
要看具體情形和案件,律師沒有做事不代表其不負責任,因為律師是按程序辦事。如果確實是有事沒辦好,那才是不負責任。如果確實存在不負責任的情形,可以向律協投訴,向司法局舉報。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1、可以解除委托關系,另行尋找其他律師。
2、解除委托關系,可以根據委托合同內容的退費標準,要求退回代理費。
3、如果不負責任,你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師協會進行投訴;在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律師法》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擴展資料
律師的作用
第一,律師精通包括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范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并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并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一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于訴訟的實際事務。做一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范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