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既要符合行政實體法規范,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行為違反實體法的構成實體違法,同理,違反程序法的便構成程序違法。我們既要防止和避免實體違法,同樣應當避免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包括違反法定程序和違反正當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行為違反了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設定并要求行政主體在從事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的程序要求。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情況,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法定步驟缺省。這是指行政行為并未遵循或者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環節,該經過的程序環節不經過,缺少或者省略了一定的程序環節。如在行政處罰之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未按行政處罰法規定,事先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二是法定步驟顛倒。指行政行為雖然經過了所有的法定程序環節,并沒有省略或遺漏任何程序環節,但它顛倒了程序上的順序。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7條規定,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但集體討論決定應當是在“調查終結”之后,正式決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機關在“調查終結”之前進行集體討論決定,或者在正式決定作出之后才進行集體討論,這都屬于法定步驟的顛倒。
三是增設程序義務。這是指行政機關為當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為自己增加程序義務,但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為當事人增加程序義務。比如,某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申請結婚登記人交納婚姻穩定保證金,就屬于為當事人增設法定程序以外的義務,因為在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序中無此規定,這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違反法定時限。法定時限是指法律所設定的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完成的時間要求。我國有關法律設定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還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等等,行政機關超出這些期限作出行政行為就屬于程序違法。還有一種情況是,行政機關超過追訴時效對當事人追究責任,也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行政機關超過上述規定追訴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責任的,也屬于違反法定程序。
五是違反法定形式。凡行政行為都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動作形式和默示形式。當法律對行政行為的形式有特別要求時,行政行為必須以這一形式作出,這種行政行為稱為“要式行為”。“要式行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一種情形。例如,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任何行政處罰,都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拒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而向當事人實施處罰的,就屬于違反法定形式。
六是違反行政管轄規則。行政管轄是指一個行政機關與另一個行政機關之間處理行政事務、作出行政決定的分工關系,它構成行政權限的一部分。職權法定與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權限。違反法定權限構成越權行為。越權行為中的超越行政主管權、行政決定權屬于實體違法,但超越管轄權限的,則屬于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第22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3條又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里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就是違反行政管轄規則。
七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在上述六種情形之外,只要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中的義務,或者限制和剝奪當事人程序權利的,換句話說,只要違反程序法的其他具體要求的,都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比如,公務員執法公務沒有按照公務員法第76條規定,該回避的沒有回避。
程序違法除了違反法定程序,還包括違反正當程序。違反正當程序是指行政行為違反了程序的“正當性”要求。“正當性”要求可以來自法條的規定,也可來自法治原則、法治精神以及人類文明價值觀念。第一,執法主體未在執法中告知身份、出示證件的。第二,不事先告知、聽取意見和提供聽證機會的。第三,作出不利決定不說明理由的。第四,為當事人申請權利或履行義務設定不合理的期限的。第五,對行為結果不通知或不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的,或在行為時必須通知有關人在場而不通知在場的。第六,不當接觸或利害關系人不回避的。第七,不提供或者不告知事后救濟權利的。第八,程序無法繼續而導致相對人行為無法進行的。例如,假設行政機關規定,相對人申辦企業,應當先申請法人登記;但當相對人去申請法人登記時,又被要求先申領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環境許可等證照;但當相對人去申領后者時,又被要求先有法人登記。第九,在程序中對婦女兒童要給予應有的尊重而沒有尊重的。第十,禁止或限制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服務的。
由于法定程序以是否有法律規定為標準,正當程序以是否符合“正當性”為標準,這就使得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出現一定程度上的復合性和差異性。一般而言,違反法定程序的也同時違反了正當程序,因為大多法定程序是符合正當性標準的,大多正當程序也已法定化。但是,違反法定程序的不一定違反正當程序,違反正當程序的也未必違反法定程序。因為目前尚未做到所有正當程序要求都寫進了法律,以及所有法定程序都符合了正當性標準。為此,我們在實踐操作中必須這樣處理:如果一個行政行為的程序是有法律規定的,那么就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這才審查其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這就是說,違反法定程序,被限定在法定程序范圍內;違反正當程序,則只在法定程序以外才有可能存在。
無論違反法定程序還是違反正當程序,都是一種程序違法,其法律后果可能被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違法、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還必須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律分析:違法程序情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程序違法的十種表現
程序違法的表現不是十種,而是兩種。
1、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
2、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
一、程序違法的情形
1、程序違法具體表現為方式違法和步驟違法兩大類。
2、方式違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為有口頭方式、書面方式、動作方式和默示方式。當法律對行為方式有明確要求時,行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屬方式違法。
3、步驟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作出行政行為等沒有按照法定的步驟進行。
二、有以下情形屬于違法解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上訴程序違法的情形有以下方面
(1)、自2011年9月5日起,上訴人向一審法院申請立案,直到12月5日,才被受理。期間三個月,沒有收到任何文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2)、本案簡單明了,依法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而被一審法院故意拖延近一年,上訴人多次詢問無果,也沒有收到任何文書。直到2012年12月1日才收到一審法院郵寄來的(2011)開民初字第3722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3)、一審法院沒有公開宣告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2、一審法院庭審違規。法官沒有平等對待訴訟雙方,多次無理打斷上訴人(時為原告)發言,原告在法庭上向被告發問,被告無言以對時,鄧子平法官提示其拒絕回答并與上訴人發生爭吵(筆錄21頁),致使本案關鍵事實沒有被查明;在被告向原告發問過程中,審判人員幫忙發問(筆錄24頁);嚴重違反了《法官行為規范》第30條第4、5、6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9條之規定。
四、行政許可證違法的情形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法律教育網原創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七種
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七種介紹如下:
行政行為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從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行政主體超越職權,違法實施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如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期限等。
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
行政行為沒有依據或者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
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列舉的情形只是行政行為違法的常見情形,實際上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多種多樣,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和判斷。
行政行為違法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1、行政違法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2、行政違法違反的是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
3、行政違法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尚未構成犯罪;
4、行政違法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審判程序違法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法院在審理中如發現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一審人民法院有哪些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響
違反法定程序公開審判的規定;嚴重違反回避制度。法庭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造成影響公正審判,或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都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會造成發回重審。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應當按照法律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確定指定管轄存在3種情況:1、管轄權不明;2、兩個法院管轄有爭議;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僅此三種情況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指定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法庭應當堅持程序公正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法庭應當居中裁判,嚴格執行法定的審判程序,確保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環節平等對抗,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審判活動中是否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違反管轄規定的;(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審理和送達期限的;(三)法庭組成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依照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四)法庭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的;(五)侵犯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六)法庭審理時對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七)違反法律規定裁定發回重審的;(八)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或者依據未經法定程序調查、質證的證據定案的;(九)依法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而不收集的;(十)徇私枉法,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十一)收受、索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律師等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十三)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十四)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的;(十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十六)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民事訴訟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有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等情形,可以認定屬于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關于民事訴訟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
一、民事訴訟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2)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3)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4)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
二、民事訴訟有哪些程序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2、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請,你需要說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5、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闡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有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等情形,可以認定屬于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是指哪些情形
違法程序情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類型中審判程序違法的幾中情形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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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審判程序違法是指在一審的訴訟程序中沒有遵循應當遵循的法律程序,因而導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