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不能提前終止呢(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協議)
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
終止勞動合同程序有哪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既是當事人雙方勞動關系確立的證明,也是調整雙方勞動關系的依據,在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解除,即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尚未出現時,勞動合同效力提前結束。由于勞動合同的解除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根本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有嚴格而明確和程序。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經以下程序:
1.由人民法院宣布進入法定整頓期,并由政府部門認定達到當地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3.提前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4.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5.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6.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六)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工會如認為不適當,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勞動者被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想要詳細了解并給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線詢問律師。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法律主觀:
(1)協商解除。《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第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是 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三,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達成協議的。3)《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與此同時,為保護處于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情形
一、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指職工)因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二、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動合同其中一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提前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的情形。如果勞動合同期屆滿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那么勞動合同就屬于終止了。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無過失性辭退指的是既不是勞動者的過錯,也不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而是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如企業搬遷、被兼并等。
在因上述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在經濟補償金之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也就是實踐中所謂的“代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不能終止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標準。
勞動部《關于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老職工當你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最后一天收到退工單時,無論這一天的哪個時間點都是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五)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一是“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是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該條規定老職工要知道不得終止的條件不是無休止的,當法定不得終止的條件消滅,如孕婦在哺乳期滿,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將一方提前若干時間通知對方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提前通知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老職工,當你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的終止是一種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說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強行要用人單位說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屆滿的條件,用人單位與老職工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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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和公司簽5年合同能不能提前解約
1、簽訂勞動合同后,期限5年,勞動者有權提前主動辭職。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簽了5年可以提前辭職嗎
簽訂合同后提前離職是可以的。
二、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6、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職能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
視情況而定:
1、一般勞動者辭職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起離職申請后三十日辦理交接手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在辦理完離職手后勞動合同就立即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