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要提前通知嗎(終止合同要提前通知員工嗎)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嗎
法律主觀: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想要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第二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務關系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嗎
勞務關系解除需要提前通知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一般來說,無論是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還是勞動者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方,但是這并非強制要求,提前與否影響的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于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于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替代。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協商解除的兩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是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提出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將協商解除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另一種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
約定終止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進行通知,行使解除權時應當通知,雙方協商解約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進行解除時,一般自正式通知到對方以后方可解除。解除合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填寫申請書、遞交解除申請,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解約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并且單位不用提前通知。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綜上所述,從法律上說,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說明雙方都知道什么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后的自己做好準備工作,所以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準備的關系,損失由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提前通知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終止 是否需要提前通知要分情況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并且單位不用提前通知。 1、 勞動合同 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法律主觀:
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無需提前30天通知,更無需支付1個月 代通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嗎
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嗎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簽訂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通常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需要提前告知嗎
不需要。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辭職的流程是。
(5)、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
(6)(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7)如有拖欠當場清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是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8)《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9)(2),出差報銷)、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
(10)(7)。2.(3),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并領取離職手續表,辦公用品,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員工手冊。
(11)(4)。經濟損失的賠償、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12)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憑備案審核意見。
(13)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14)1,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同時結清工資,工作服、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
(15)(1),但是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