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財務列支鄉鎮工程款(村級財務公開明細表)
鄉鎮財政部門對村級財務實施監督的范圍
1、審核村級財務報表:鄉鎮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審核村級財務報表,包括村級預算、財務收支情況、資產負債表等,確保村級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監督村級財務管理:鄉鎮財政部門應當對村級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包括村級財務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規范性、資產管理情況等。
3、檢查村級財務賬目:鄉鎮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村級財務賬目,包括村級收支憑證、票據、賬簿等,確保村級財務賬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村級財務要設置哪些會計科目
村集體會計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1、資產類科目: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內部往來、庫存物資、產成品、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其他資產;
2、負債類科目:短期借款、應付款、應付福利費、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所有者權益類科目5個,包括資本、公積金、公益金、本年收益、收益分配;
3、損益類科目:經營收入、經營支出、發包及上交收入、提留統籌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管理費用、投資收益。
一、會計科目(簡稱科目),是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是進行會計核算和提供會計信息的基礎。會計科目可以按其反映的經濟內容(即所屬的會計要素)、所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分類。
二、按反映的經濟內容的分類
會計科目按其反映的經濟內容不同,可分為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共同類科目、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成本類科目、損益類科目六大類。每一類會計科目可按一定標準再分為若干個具體的科目。
1、資產類(也包括資產的備抵)科目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預付賬款、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原材料、庫存商品、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長期待攤費用。
2、負債類科目包括:預收賬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股利、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等。
3、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本年利潤。
4、損益類科目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資產減值損失、投資收益、資產處置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
5、成本類科目包括:生產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費用。
二、按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
會計科目按其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御關系,可分為總會計科目和明細會計科目。
1、總分類科目:總分類科目又稱總賬科目或一級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提供總括信息的會計科目。
2、明細分類科目:又稱明細科目,是對總分類科目作進一步分類、提供更為詳細和具體會計信息的科目。
村級財務要設置哪些會計科目
村級財務要設置的會計科目包括:
一、“備用金”科目。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均對農村財務實行委托“雙代管”的財務管理體制,村級經濟組織的資金與賬目均委托農村會計服務中心代管,村級只設一名報賬員。為滿足村級組織正常運轉,保證村級組織日常工作的需要,應對村級報賬員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增設“備用金”科目。農村會計報務中心先核定各村備用金定額并撥付現金,使用后,會計服務中心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撥付定額備用金時,借記“備用金”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報銷日常支出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定額備用金的特點就在于定額。這個定額是由會計服務中心根據現金管理的要求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日常零星需要測算確定,支付后作一次備用金入賬的會計分錄,以后每次報賬均不通過備用金核算。除非改變定額或取消定額或取消備用金制度,定額備用金一經預付,便成“定額”,每次報銷支出只補充現金不涉及定額。
二、“轉移支付”科目。稅費改革以后,國家為確保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實行轉移支付進行補貼,是稅費改革后村級組織普遍涉及的資金。對于貧困地區而言,農業稅取消后,財政轉移支付不僅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經費來源,而且是當前村級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使用有嚴格的規范性、政策性和法規性的特點。為此應增設“轉移支付”科目,進行專項核算,為確保基層組織政權正常運轉提供保障。“轉移支付”科目,為負債類科目,用來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轉移支付資金及使用情況。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轉移支付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轉移支付”科目。用轉移支付支付村干部工資和村集體日常辦公開支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轉移支付”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結余的轉移支付資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費用的不足部分。年終無論是貸方余額還是借方余額,均應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或借方。
三、“撥入專款”科目。隨著新農村建設與公共財政的建立,國家不斷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各級政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政投入也逐年增加。如村級公路建設、村級陣地建設等專項工程建設,國家都投入專款,這些資金的用途都很明確,村集體收到專款后,應當按時、足額轉付給受益對象或用于專款專用的專項工程建設。為加強這些資金的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就需要增設“撥入專款”科目,核算國家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撥入的各種專項資金。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相關單位撥入的專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撥入專款”科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使用專款,若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專款購入需要安裝或建造的固定資產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完工后,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撥入款項”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使用專項資金而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如村級公路),在項目支出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后,按使用專款資金,借記“管理費用”、“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本科目應按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其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用于專項工程建設的資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村集體經濟專項工程建設的超支數。
四、“公益支出”科目。該科目用于核算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用于保障、服務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且不形成固定資產的支出,如一些公益事業捐贈、公益設施的維護費、公益事業管理費等。當發生不形成資產且以非工程方式支出時,借記“公益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對于不形成資產但以工程方式發生的支出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工程完工辦理工程決算時,借記“公益支出”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文體支出”科目。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國家對農村文化體育的重視,農村文化生活、娛樂活動變得豐富多彩,這方面的支出也逐年增加,應增加“文體支出”科目,專門核算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豐富村民文化、體育等娛樂活動等方面的支出。對于發生文體娛樂方面的支出,若不形成資產的,直接借記“文體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對于發生的文體娛樂方面的支出,若形成資產的,先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工程完工辦理決算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文體支出”科目。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障農村改革發展順利進行,特制訂了村級 財務管理 規定。本文是我整理的村級財務管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1
為了規范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從源頭抓規范,以監督促發展的要求,結合蘇吉灘鄉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實行村財鄉管。就是在保證各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獨立核算權、債權債務不變的前提下,村級集體所有資金的收支帳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我鄉建立記賬服務中心,確定專職會計,村級設立報賬員,明確工作職能,建立健全嚴格的 規章制度 和考核辦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及直接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對村財務有參與權和檢查、監督權,對本村財務支出首先進行審核,并在票據上簽章,后由村負責人簽批后,到鄉政府統一報帳,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三、村級資金支出要根據經濟的發展力量而行,嚴格實行“零債務”制度。凡以集體名義借貸款事宜,都要經過村委會研究、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并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主任審批后,報經鄉記賬服務中心審核批準,鄉政府同意后實施。
四、完善監督機制。1、加強群眾監督。堅持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財務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村民理財小組 介紹信 ,隨時到我鄉記賬服務中心查詢情況。2、鄉政府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審查,對群眾反映、存在問題多的村重點進行審查。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和督促整改。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村級集體資金,鄉記賬服務中心要保證上級撥付給村級的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村級自有資金使用 渠道 正常暢通。
六、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級資金,更不允許將村級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
七、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500元以上支出項目及金額提供祥細說明,以便群眾看得清楚明白。公開的內容和項目、金額要與原始事實相符。村級救濟(災)收支和捐贈物資收支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群眾公開。 公開的形式一律采用在村務公開欄和專項公開兩種方式進行。公開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常規性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專項收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所有公開的內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為使村級財務管理運作規范化,各村報賬員必須在每月25日前,將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記賬服務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 收據 ,在由當事人、村委會成員簽字并由村民理財小組審核簽字,村主任審批后,各村報賬員到鄉記賬中心報送記賬。
九:本辦法由蘇吉灘鄉負責修訂和解釋。
十:本辦法若有與上級有關法規相悖的,以上級有關法規為準。
十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范村級財務行為,嚴肅 財經 法紀,切實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武鄉鎮農業經濟經營管理發展辦公室負責全鎮各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鎮區域內按行政村設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同)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是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二是要適應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特點;三是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項財務管理制度。一是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五是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八是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財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村干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并經鎮人民政府復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主要包括:1.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借債;3.由于債務單位撤消,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無法追還,或由于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變賣和報廢處理;5.大額對外投資項目;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7.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8.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9. 其它 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 財務公開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按月進行財務公開,業務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 進行財務公開前,應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核實,對收支憑證進行認真核對。核實、核對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主持,由村主管會計負責具體業務。同時要認真研究群眾關心的 熱點 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公開重點。
第十二條 公開的內容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共同審核并簽字后,提交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核,并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既要詳細全面,又要簡潔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群眾了解。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籌資籌勞、集資款、水費、電費等。
第十四條 村級在財務帳目張榜公布后,村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
第四章 鎮代管村級財務
第十五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是指村集體的帳薄、憑證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代記、代管,現金、存款所有權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實行鄉鎮代管后,村級應保留現金 日記 帳、財產物資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內部往來登記薄等財務會計帳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設置總帳、明細分類帳、現金帳和存款帳。
第十七條 村級財務實行鎮代管后,村級只設置一名報帳員,負責辦理村級的財務事項、登記有關帳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并按區、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鎮農業服務中心按時報帳。
第十八條 鎮政府要配備具有一定財務 會計知識 的業務骨干從事代管工作。人員設置包括總會計一人、記帳員一至二人。人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度,各鄉鎮要制定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責任,明確分工,具體工作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主持負責。
第十九條 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村級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一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可根據業務人員的 崗位職責 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應建議村委會讓其不得再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十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度。主要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按照規定設置財務帳薄、記載財務事項、管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和
上級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代管村級帳目、資金,要手續清楚、會計核算及時、帳目清晰、責任明確。鎮農業服務中心每月末(業務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與村財會人員核對有關帳目和盤點庫存現金,做到鎮、村兩級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榜五相符,如實反映村級財務狀況,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二條 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各項收入的管理。村級各項收入統一由村財會人員憑鎮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專用收款票據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據。收入必須在5日內繳存開戶銀行,支出時再從銀行提取現金,嚴禁在所收到的現金中坐支。村集體的資金收入不得坐支。鎮政府要針對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按時報帳等問題,建立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嚴格有關財務手續。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和總會計要認真審核村級的各項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嚴禁入帳。對違反財經法紀、法規及區、鎮有關規定的支出,應查明情況,提請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置。大額支出(一千元以上)與“三費”支出,須經鎮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后,才能入帳,其中大額工程支出還要有招標 承包合同 、工程預算等必備的附件。不論是報銷開支,還是支取各種款項,都要嚴格手續,手續不完備,出納員不準付款,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集體資金。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區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本鄉鎮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派,開展專項、專題審計;可根據鎮、村等有關單位的委托和要求,開展委托審計;可根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常規審計。
第二十六條 區、鎮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采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 措施 。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后,應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單位提出書面審計 報告 。重大審計事項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應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群眾公布。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審。復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 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三十三條 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領導不得兼任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對村級財會人員,實行憑證上崗制度。凡是從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要通過區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會計證后,方能上崗,否則,不得任用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農村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追究財會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鎮黨委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和村干部要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或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根據審計機關的結論和決定,分別上繳國家或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三十九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由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村干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帳薄、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的;
(五)抗拒、破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鎮代管工作的;
(六)對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鎮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
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級包括行政村和居委會。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的責任主體,對本村的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村級財務管理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級財務管理 第五條:村級財務收支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統一在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開設核算基本戶。村級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會計核算主體不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
第六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按村設置賬套,進行分類核算。各村設置報賬員一名,并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由村支兩委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成員兼任,負責備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據的歸集和報賬。 第七條:所有村級集體資金都必須納入核算范圍。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統一經營收入,土地、企業等發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補償費,扶貧、救濟等專項收入,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及個人對村民委員會的撥款、補貼、資助、捐贈及借、貸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村級支出主要包括:在職村干部誤工補貼,離任村老干生活困難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職數及補貼補助標準由縣組織部門核定;村級辦公經費主要用于辦公用品購置、郵電通訊、差旅費、黨報黨刊征訂等方面的公務支出。 第九條:取得村級收入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收據,轉賬收入直接進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現金收入于當日或次日上午必須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嚴禁坐支。收據由報賬員從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登記領取,定期核銷。
第十條:村級經費支出的報賬審批程序為:原始憑證
經手人簽字→500元以內由村財務主管干部審簽(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簽)→報賬員到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中心主管會計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中心主任復核、審簽→中心錄入會計進行賬務處理→中心記賬會計記賬。 第十一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村級大小和經濟狀況核定村級的日常備用金限額,以備平時零星支出使用。備用金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除發放村組干部補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備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以現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條:村級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對現有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并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以電子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
財。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名村民代表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干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
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村級不合理開支。 第十四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應定期按規定為村級編制會計報表。村級會計報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額和收支明細情況的月報或季報;反映資產負債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的年報。
第三章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十五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對村級報賬員的業務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嚴格按財務制度設置賬簿并進行會計核算;對村級支出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保證村級按計劃、按政策、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調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村級經費,確保村級經費足額落實。 第十七條:縣監察、審計、農經和財政監督部門應對
村級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村民主理財小組每個季度對村級支出審核一次,并將村級收支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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