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寫借條有法律效力嗎(單憑一張手寫欠條起訴有用嗎)
借條手寫的有法律效力嗎
手寫的借條具有法律效益。借條,是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書面證據,雙方交易的憑證,通常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用來證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的金錢或利益,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寫好后需要債務關系雙方復印一份,原件和復印件分開保管。
手寫形式的借條,只要其意思表達真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是認可的。但是借條如果手寫的,最好是由借款人書寫,如果是出借人手寫的,則借條中必須有借款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蓋章。
手寫的借條幾年內有效?
手寫借條的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也就是訴訟時效。若債務人沒有在該日期前還清欠款的,訴訟時效自該日期次日起開始起算,期限為三年。債權債務人雙方對還款日期未做約定的,即表示債務人隨時可以還款,何時還由債務人自己看著處理,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手寫的借條只要意思表達真實、準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要求如下:1、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2、寫清楚借款金額(最好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及還款的具體時間、還款方式;5、寫清楚借款的利息;6、應有借款人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欠條手寫的有法律效力嗎
欠條手寫的有法律效力。
只要把欠款的原因、款數寫清楚,欠款人簽字,那么手寫的欠條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欠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期的,則該欠條在還款期之日起2年內有效。若無明確約定還款期,則在首次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內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的手寫借條應包含以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
大寫和小寫金額;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人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綜上所述,手寫的欠條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是有效的。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欠條時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借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三是欠條的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只要把欠款的原因、款數寫清楚,欠款人簽字,那么手寫的欠條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欠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期的,則該欠條在還款期之日起2年內有效。若無明確約定還款期,則在首次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內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先借錢后寫借條生效嗎
法律主觀:
要是雙方親筆簽名的(最好內容也是借款方親筆寫的),內容不違反法律 規定的(比如 高利貸 、賭博之類),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注意基本內容要明確。 1,(借與被借,誰是 債權人 .誰是 債務人 要寫清楚) 2, 借條 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脅迫,詐騙等現象) 3,當事人有 民事責任能力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呆傻,精神病,未成年等人簽署的借條無效) 4,合法的借貸理由. (賭博的借款法律不支持) 5,如果寫有還款日期,或借條的時效日期,一定要在時效內,法律才能支持 6,第三人參加不是借條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第三人也可以. 7,如果借條還加蓋有手印,那就更不用說了 以上是關于先借錢后打借條借條有效嗎的相關內容。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錢寫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借錢寫借條格式內容正確正規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應約定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約定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約定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約定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約定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約定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由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包括欠條)的法律效力:
借條實際上是借款合同(欠條屬于還款合同),借條的法律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A、內容違法的借條法律不保護。比如月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不保護。
B、內容不真實的借條是無效借條。比如利用別人在空白紙上寫的名字,制造的假借條。
C、強迫別人寫的借條是無效借條,比如利用別人違法犯錯的時候威嚇別人寫下的借條,實際上并沒有借的發生。除此以外的借條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錢寫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即有效:1、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協議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手寫借條有法律效力么
手寫的借條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借條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標準的借條格式下的借條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是可以作為憑證以及法律依據的。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后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條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還要注意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廣義上欠條包括借條,借條是單純的借款,而欠條可以是買賣、賠償、不當得利等原因而產生,兩者訴訟時效的計算也不一樣。因此在使用時需要區分借條的使用環境以及使用方式。
通常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是屬于個人債務的范疇領域內,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因此不管是手寫的還是打印的借條,只要是本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那么就是對應有效的,當然在寫借條的時候如果想借條更有效力那么就需要依據相關要求來寫,這樣才能更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就算將來對方不想還這筆錢,那么自己也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錢打借條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欠條 或 借條 是發生借款法律關系最直接和重要的 證據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打條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一定要核對好對方身份,要求借款人簽字一定要和 身份證 相符。 第二,最好寫清楚被借款人姓名,防止借據丟失,要求姓名與身份證相符。 第三,內容一定要表達清楚,如果有利息的,或附有其他條件的也要注明,以防日后產生糾紛。 第四,附還款期限的,要注意不要超過 訴訟時效 (2年)。
法律客觀: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欠條和借條哪個更具法律效力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條對應的是借貸關系,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系可能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系不同性質。因此,條據上應注明借款原因或欠款原因、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金額大寫、還款時間、簽字、捺指紋、蓋章等基本項目。
欠條和借條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3、訴訟時效不同。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年。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對方如要抗辯很困難,并且要提出相應的抗辯證據。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象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5、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系不同,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借條要想具有法律效力,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要同時用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如“人民幣10萬元(拾萬元)”,防止持有借條的人篡改;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最好精確到日;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但不是必須;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8、如果金額較大,可以請第三方見證,并簽名。
欠條正規合法的書寫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應寫清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欠款的具體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當寫清楚欠款的具體原因,特別是數額較大的欠款;
4、應寫清楚欠款的具體利息的計算,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利息總額,也應當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5、應寫清楚欠條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支付的方式;
6、應有欠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款收據有法律效力嗎
借款收據有法律效力。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內容完整、其上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日常的收據應具備交納人、收款人、交付原因、內容和時間五個要素。收據上寫明以上五項必備要件,收取人簽收蓋章后就可生效。收據作為收款的證據,只要符合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三個特征,就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含義及其相應法律關系不同,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條則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是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2、產生的原因不同是借條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實而產生。但是欠條則可能是多種法律關系產生的后果。沒有資金支付憑證要當心。在債務訴訟中,有時除了提供欠條外,還需要債主提供借貸關系構成的實質性證據,如銀行轉賬小票,收條、網絡支付工具的轉賬記錄等。
3、區別的法律后果是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內容完整、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