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司法實踐中,對于雙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撫養權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女方生活為原則,但存在例外:(1)雙方協議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另外,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撫養權的確定對于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能否健康快樂的成長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因此,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