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什么



結婚后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什么
結婚后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什么
一、結婚后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什么
結婚后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有:
1、權利包括,姓名權(即獨立使用自己原來姓名的權利)、自由擇業權、互有代理權、相互繼承權等;
2、義務包括,互相忠貞、相互撫養義務、撫養子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二、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有什么
夫妻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扶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關系與夫妻人身關系密不可分,是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相互扶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輔助、互相供養的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夫妻雙方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有什么
夫妻雙方辦理協議離婚有以下程序: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愿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