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交通賠償訴訟有效期)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計算標準,請問是從發生時的標準計算?還是到法院提起訴訟時的標準開始計算?
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 136 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 137 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為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 5 日內;一般事故 15 日內;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 5 日、 15 日、 20 日。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 30 日內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起算。
擴展資料: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交通事故起訴期限一般為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交通事故起訴期限有以下幾種情形:1、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制作出來并送達給當事人。2、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3、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4、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所以交通事故起訴期限還會受到受害人傷情的具體情況來定,不同情況的起訴期限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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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衍生問題: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為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 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 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 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3、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
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4、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5、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 日內;一般事故15 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 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 5 日、15 日、20 日。事故發生后一般交警部門會在 30 日內制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交通事故分期賠償可以多少年
交通事故的賠償屬于民事賠償的一種,根據民法的規定,民事權利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故該賠償如經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分期賠償給付的,而分期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訴訟期限一般是3年,從傷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受害人應當在治療終結后3年內向對方主張賠償,否則會過了訴訟時效。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3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一、事故的一方需不需要負擔責任,需要從下面幾種情況來判斷:
1、行為人有沒有違反道路和交通安全的相關的法規,行為人有沒有逆向進行行駛,這樣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的安全上面的規則;
2、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直接導致損害的結果,要明確摔倒的原因,要是因為駕駛的技術出了問題,那么就不該把責任歸到另外一方;
3、看行為人違章的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產生了多大的作用;
二、交通事故定責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一十三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