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懷孕期間,丈夫就一定不能提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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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懷孕期間,丈夫就一定不能提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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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懷孕期間,丈夫就一定不能提出離婚嗎?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申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平等保護夫妻雙方的權利,法院是允許丈夫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出現前述幾種情況且證據充分,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