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將公司轉讓給他人的,則公司的債務應當由轉讓后的公司承擔,如果有轉讓方對原來的公司的債務事宜有所隱瞞的情況,則由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協商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