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一些人可以請求確認無效婚姻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什么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婚姻中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主要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男未滿22周歲,女未滿20周歲的,不得結婚,即使結婚,其婚姻關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