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婚姻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民法典》規定無效婚姻解除需要符合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之一。無效婚姻不能辦理離婚證,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合法的婚姻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合法的婚姻是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確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法婚姻的法定要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但是在少數民族是有例外情況的。
2、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3、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辦理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即構成重婚,后婚當然無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2)當事人為禁婚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凡屬上述范圍內的親屬,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制血親,都不得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依法獲準。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后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