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記員具有什么職責
婚姻登記員具有如下職責:對公民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婚姻登記的條件、簽發結婚證、離婚證、補辦證件等。且工作人員有違章收取的費用的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二、訴訟婚姻離婚有什么條件
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訴訟婚姻離婚有什么條件
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