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依法不予分割,仍應由債務人用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以個人名義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配偶也要對此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