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分割協議是否有效(債務分割協議書怎么寫)
割一磅肉清償債務的契約,在現代民法中是否能夠有效?
有效
民法典規定,簽訂債務分割協議的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協議約定還貸方是否有效
一、 離婚協議 約定還貸方是否有效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后,彼此之間已形成權利與義務關系,作為 債務人 ,必須按約定向銀行承擔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 債權人 同意。”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要實現 債務轉移 ,必須取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沒有取得第三人(銀行)的同意,夫妻倆之間的離婚協議對銀行是沒有約束力的。所以須告知銀行,征得銀行同意并辦理相關債務轉移手續,這樣才能免除繼續還貸的責任。 如果離婚協議里面已經約定好了還貸方,雙方也同意了的話它是有效力的,為此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要能夠清楚相關的內容。 二、離婚協議的 債務 分割約定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對債權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 ,在 離婚 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協議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 財產分割 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具體的還貸方,要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就要看情況了。若是在離婚夫妻之間,若是雙方自愿并且協商一致作出的約定,自然對當事人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外部,若是對于債權人來講,這樣的約定其實就是無效的,作為債權人還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還貸義務,但需要該債務屬于夫妻共有的才行。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債務是否合法?
一、 離婚協議 財產分割 債務 是否合法?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債務的條款必須是在 債權人 知曉并且同意的基礎上才是合法的。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對于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或轉移承擔的單方債務,都應征得債權人的意見。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 離婚 案件 夫妻債務 分擔問題時,一般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財產狀況判決。 最高院《 婚姻法 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 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婚姻 法規 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并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問題往往都會涉及到債務應當怎么償還的事項,而離婚雙方的確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好償還的方式,但是因為債務最終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而為了防止其受損害就必須讓其知曉才能夠保證債務分割的有效性。
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財產分割協議書 具 有法律效力 ,如果屬于離婚協議需要去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手續 之后才會產生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愿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 雙方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債務分割協議有效嗎
債務分割協議在屬于簽訂協議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關于離婚協議債務約定效力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這個效力是有限的,就是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知道這個約定的債權人生效,對其他債權人是沒有效的。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雙方,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滿足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債務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債務的條款必須是在債權人知曉并且同意的基礎上才是合法的。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對于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或轉移承擔的單方債務,都應征得債權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