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能不能關系到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包括哪些?
現在有很多的夫妻因為感情方面的問題而選擇了 離婚,當然在離婚之后還是有很多的問題是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中就包括房子方面的問題,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包括哪些?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應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在借債時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2.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
、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并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該視為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所以夫妻雙方雖離婚債務其結果還是得一起償還。
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是什么
在現代社會一旦有兩人結成了夫妻關系,那么他們結婚之后的財產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都不知道其相關的個人債務該如何處理。下面就讓為大家帶來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是什么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并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財產必備要件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于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是什么的全部內容。夫妻的共同財產對于個人債務的出來是還十分的麻煩的,所以一定要注意了。
夫妻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其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遺產沒有權利處理;債權人就該遺產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額提出分配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債權,夫妻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借錢給第三人借了款并簽字蓋章后即產生了舉債行為。如果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條的話,那么就不能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1、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者在借款的時候沒有借條,也不存在所謂的配偶一方知情并同意債務人將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特殊約定,也不能作為裁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債權人基于特別約定可以請求夫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保護第三人利益等事由所負的除外。
2、如果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女為債務人。
但是,債權人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一方的個人生活、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并不能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債務人為夫妻一方提供個人財產及其孳息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時,應當對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債務是否用于償債能力進行舉證。債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產經營的,應當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國債為個人債券還是個人非特定物的除外或者能夠證明用于家庭共負債務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共同債務用于償債能力的除外。
3、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配偶的舉債與夫妻共同債務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時,債權人有權請求配偶一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無法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該制度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臺前國內還未完全建立起來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間統一的婚姻法裁判規則,因此實務中有諸多爭議,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擔連帶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債權人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對生活需要支出的費用,雙方可以協議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或平均原則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應當遵循按份共有的原則。”這就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立法宗旨所在。
債務是否關系到夫妻共同財產
一、 債務 是否關系到 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 結婚登記 前,雙方以各自勞動收入,合資籌辦的 結婚 用品,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因此所負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與此同時,對父母所分給的債務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 繼承 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繼承所得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4、根據民法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除了另有規定之外,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 分居 期間一方或雙方為 撫養 孩子、 贍養老人 、治療疾病等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應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相適應,嚴格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處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根本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 債權人 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么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由此可見,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那么債務也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所以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但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債務的償還方式,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起訴,可以經過共同債務認定是否屬于 個人債務 ,如果是個人債務應該由一方承擔。
一方債務能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夫妻一方的債務需要用其個人財產來償還。但實踐中,若是經過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償還一方債務的時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執行共同財產,此時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劃分,之后再執行屬于債務人一方的財產。
一,關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三、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能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嗎?
下列情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于所欠下的債務有著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四、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認定規則
(一)婚后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后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