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危害性很大,其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往往產生嚴重的后果,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這一規定是對婚姻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基本原則貫徹實施的基本要求。對家庭暴力必須予以及時有效的遏制和處理,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