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死亡后婚姻關系應怎樣處理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撤銷死亡宣告之后,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原配偶再婚的除外。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二、涉外婚姻應怎樣辦理離婚手續(xù)
涉外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涉外協(xié)議離婚,一種是涉外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流程如下:
1.雙方共同到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3.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雙方未反悔的,在一個月內發(fā)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離婚時應當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六條
協(xié)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xù)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婚姻宣告無效后子女怎樣辦
婚姻宣告無效后,子女撫養(yǎng)權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