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主張夫妻一方婚前負擔債務嗎
婚后有債權,可以一方承擔嗎
協商一致,可以由一方承擔債務。夫妻婚內的債務原則上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雙方也可以在婚內通過公證雙方簽訂的債務財產協議,約定債務由一方或者雙方承擔,一般是雙方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都是合法有效,但是該協議一般不能對抗其他人,對于其他人的債務,離婚后也需要雙方共同承擔該債務。
一、夫妻債務可以歸一方承擔嗎
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認定是一方債務,那就需要一方償還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共同債務范圍是什么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離婚之后,一方可以承擔所有債務。但是,這種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沒有能力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另一方還錢。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妻離婚之前,可提前對債務償還進行規劃。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怎么處理
摘要:婚前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嗎?夫妻雙方如果在結婚之前都有債務尚未還清,那么屬于一方個人債務的,結婚之后還是應當由欠債的一方實際承擔償還責任,與其配偶沒有關系。但要是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結婚之后夫妻雙方都有承擔清償的責任。那么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怎么處理?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就需要來了解一下。婚前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嗎
是的。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只要是婚前個人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都屬于婚前個人債務,作為配偶的一方無須償還。看到這里,對婚前個人債務是不是已經很明白了。對于配偶,并不需要特別擔心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是不會支持債權人向配偶索取債務的。
再婚夫妻債務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應作狹義理解,即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起訴債務人配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判決由配偶承擔一方婚前債務的償還責任,在執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但這并不妨礙法院在執行中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以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除非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從執行實踐來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可以有效防止被執行人在婚后將所有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以規避婚前個人債務的情形發生。但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把握尺度,對調查到的配偶財產宜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先凍結、查封等,不宜直接處分,以給配偶充分的救濟時間和途徑。
再婚夫妻財產分割標準
1、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2、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3、再婚夫妻對夫妻財產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一方婚前的債務應該由夫妻一方清償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婚前所負 個人債務 是其與 債權人 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 債權債務 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 債務人 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 結婚 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為債的發生必須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債的相對性不會因為其他事由而發生移轉。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另一方在婚后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便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合意,債權人就沒有權利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據。
法律客觀: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婚后償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為債的發生必須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債的相對性不會因為其他事由而發生移轉。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另一方在婚后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便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合意,債權人就沒有權利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據。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不能因婚姻關系的發生而轉移,債權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債權人是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償還的。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的配偶有償還的義務。比如:夫妻中借款的一方將借來的錢用于置辦婚房。這種債務在借錢時目的就十分明確,是為了婚后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這種債務雖然舉債時間是在結婚之前,但舉債之意和舉債的用途都是婚后的共同生活,理所當然是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而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款是用作其個人生活甚至是非法用途的賭債,與另一方沒有實質性的關系,此時另一方當然是無需償還的。2.一方的婚前債務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對于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解釋對這方面規定得非常簡單,且是著重點也在于保護債權人;而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么樣的責任等均沒有具體的規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異,案件的判決結果的公正性、統一性就很難達到;甚至會造成嚴重侵害債務人配偶的權益。根據司法實踐,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有以下幾種類型:(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后共同債務;(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4)雙方與債權人約定,同意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的。3.哪些債務是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對原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如下:(1)離婚時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未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但是,作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聯系,即若一方債務或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則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連帶償還。但該轉化事實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離婚債務可以一方負責嗎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共同承擔,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由作為債務人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承擔。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采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婚姻法》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婚前債務婚后另一方一般不需要承擔,婚前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另一方不需要承擔。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付個人債務是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另一方則需要共同承擔,債權人有權就一方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債權,但也只是在配偶接受財產或受益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婚后應雙方共同償還。婚前所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的,婚后由個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視情況而定。婚后共同債務必須是雙方知情的、且借款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符合這種情況的,即使是一方婚前所借的債務,如按揭買房等,但由于是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因此屬于共同債務,婚后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一方婚前因個人消費、經營等所借,且用于當事人自己的,即使結婚也仍屬于個人債務,由當事人用自己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財產婚后約定可以嗎
婚前財產婚后約定可以的。雙方可以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前的債務,婚后不一定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法律規定婚前債務是一般是個人債務,除非債務人有證據證明所欠的婚前之債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則夫妻雙方就不需要共同承擔,應當直接以一方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償還責任。
部分婚前的債務婚后是不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于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都不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婚前債務離婚后一方要承擔嗎?
婚前債務如果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離婚時要共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