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轉為借款的案例(工程墊資款轉為借款的案例)
工程款轉借款能否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借貸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預支工程款的借條怎么寫
一、預支工程款借條上需要寫的東西:預支資金的性質:支票還是現金;申請支款的原因;項目的概況:大概支多少錢等;最后寫上自己本人的名字,然后提交上報就可以了。
二、預支前需要申請,填寫預知申請單,老總簽字,到出納那拿錢,根據申請單付錢。如果還款周期比較快的話,比如近2天即可還款,或者是拿發票來抵消的話,則可不用做賬,到時申請單歸還他即可,比較方便省事。申請單入賬,入其他應收款,該采購人員還款時沖銷掉,以發票或者現金直接沖銷。
拓展資料:按照一般的經驗,預支采購款借條需要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借條是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出差經費預支借條應當寫清楚由于出差需要預支金額多少錢,這里的預支金額不僅僅是需要小寫,還需要大寫。這樣的話防止日后關于出差金額問題發生糾紛,主要還是小寫,容易被篡改,最后自己在借條上簽字即可。
拓展資料:寫預支條的方法:
1、要寫清楚具體事項,涉及到的數據要準確無誤;
2、同時自己的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準;
3、最后就是語言要準確、簡潔,態度要誠懇、樸實。通常預支條在職工向公司預支工資時經常用到,預支工資就是工資還沒到約定發放日期,提前向用人單位預先支取自己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開發商欠我工程款800萬,用一套1600萬的商鋪抵債,怎么變現?
雖然說現在各個城市里的商鋪的存在著商鋪過剩的情況,但是如果對半折價銷售的話,那么要出手還是很容易的。以你這個案例為例,如果商鋪周邊所有的鋪面價格都是1600萬元左右(證明這個商鋪有這個價值),那么你標價800萬元,肯定一堆人要,根本不愁賣不出去。
不過如果這個商鋪真的價值1600萬元,那么開發商就不可能抵給你了,因為它完全可以自己出手在歸還你800萬元的工程款。所以這個商鋪所謂的1600萬元基本是一個虛價,畢竟價值1600萬元的商鋪,如果非主要一線城市,那么絕對是各個城市的最核心的地段,在這種地段里,根本不愁出租或者出售。
如何變為流動資金?
要把商鋪變為流動資金,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出租出去,當然出租的話,收租有限,回本較慢,可能滿足不了你的流動資金需求,畢竟收租的話,一年最多也就是幾十萬元而已,甚至有可能存在出租不出去的情況,所以這個變現渠道較慢。
最簡單的還是抵押貸款,既然是開發商欠你工程款,證明你是一個建筑工程公司,作為一個建筑工程公司,基本的牌照應該都是有的,因此你可以到銀行申請授信,以這個1600萬元的商鋪做抵押進行貸款,商鋪的抵押率一般是不可以超過60%的,理論上你可以貸到960萬元,不過你這個1600萬元應該是虛的,假設實際價值為1200萬元,那么你可以貸到的資金就是720萬元,這個與開發商欠你的800萬元貨款就比較想接近了,即使商鋪只價值1000萬元,你也能貸出600萬元出來,比出租能帶動的流動資金高。
還有就是開發商肯這么干極有可能已把整個項目抵押給銀行貸過款了,抵給你的只是簽訂了合同佐證,開發商如果一直沒能還銀行的貸款,你也永遠貸不了款,房產證也會遲遲下不來,交付了之后也許運氣好你只會得到使用權。
總結
開發商拖欠工程款,最后以房抵債的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了,不過現實中更多都是被訴之后,通過法院調解才會舍得以房抵債,不然都是能拖則拖。而且真正的抵債房產,價值也不會相差這么大,一般相差額度與實際的差額都在10%以內。
今借張三十萬元用于工程款合法嗎
不合法。
我這邊又有個工地又遇到了點問題,我找甲方要工程款,他們給了,但是讓我給他寫個借條,說是私人借款,還約定了利息。現在甲方說要起訴我,要求我歸還借款。我是真冤呀,活快干完了,還要把錢還回去,哪有這樣的道理?高律師您說我改怎么辦呢?答:在工程當中啊,經常發生以借款為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這種案件相對而言比較復雜。目前關于這個問題實際案例中,法院有認定為是民間借貸糾紛,也有認定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基礎法律關系認定的不同,會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的走向。至于如何認定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建設工程糾紛,我認為要從以下幾點分析。第一:借款雙方是否為施工合同主體。如果借款雙方合同與施工合同簽訂主體一致,那么法院更傾向于認定為是工程款。第二:借款內容約定是否明確。一般借款都會注明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信息、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若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缺乏上述基本要素的情形下,裁判機構更傾向于認定當事人之間是支付工程款行為。第三:借款與建設施工合同內容是否有關聯。如以約定某工程節點或完工作為支付條件、支付時間的,或者支付對象為施工主體相關的第三方的,那么該款項會傾向于被認定為工程款。問:你給我分析的我聽明白了,當時寫的借條是我和對方項目負責人簽訂的,而且明確寫了主體結構封頂了,會把錢給我,像我這種就屬于工程款了吧?答:你這種情況法官更傾向于認定為工程款。下次對以借代付的情況還是要持謹慎態度。否則可能會承擔借款風險,并可能支付利息。而且走賬也是個大問題。建議下次還是走正常程序。
甲公司為建造廠房于2011年4月1日從銀行借入2000萬元的專門借款
甲公司為建造廠房于2011年4月1日從銀行借入2000萬元的專門借款,借款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6%(名義利率等于實際利率)。該項專門借款在銀行的存款年利率為3%。2011年7月1日,甲公司采取出包方式委托乙公司為其建造該廠房,工期為2年,并于當日預付了1000萬元的工程款,廠房實體建造工作于當日開始。該工程因發生勞動糾紛在201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中斷施工,12月1日恢復正常施工,至年末工程尚未完工。該項廠房建造工程在2011年度應予以資本化的利息金額為( )萬元。
A.20 B.55 C.60 D.15
答案:D
由于工程于201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連續發生非常停工超過三個月應停止資本化,這樣能夠資本化的期間僅為2個月。2011年度應予以資本化的利息金額=2000×6%×2/12-1000×3%×2/12=15(萬元)。
開發商的工程款用借款形式給建筑商這樣違法嗎.
你們作為供應商給建筑商供貨提供剛材,開發商通過撥付工程款要求建筑商進行施工,對于你們之后訂立的三方協議,如果已經明確了由開發商來承擔建筑商的債務,你 作為債權人也同意了,那么該三方協議核心約定的內容即應為債務轉讓,經過你方作為債權人的供貨商同意即可生效。因此你有權以次債務人開發商作為被告要求償還貨款。
在訴訟階段,你需要拿出證據證明你作為供貨商,建筑商拖欠你貨款的事實,以及你持有的關于債務轉讓的三方協議書,要求開發商承擔還款義務。至于法院所持的觀點開發商與建筑商是否存在關系,你可以要求法院說明理由,以及開發商作為明確的被告,由其承擔是否存在關系及何種關系的義務,因此個人認為在選擇被告的角度及舉證方面都至關重要。
是關于工程款的糾紛
一、規則要述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二、規則詳解
01 . 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施工合同承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其保修義務承擔。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缺陷責任期|保修義務
案情簡介:2011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開發公司訴請置業公司償付。關于工程質量保修金8600萬余元應否返還成為雙方爭議焦點。其中,防水質量保修款335萬元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①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質量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保修義務系承包人法定義務,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承包人仍應在法定或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各部分工程的保修責任。②本案中,置業公司未依約返還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以外的質量保證金,應依約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防水質量保修款尚未到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期限,開發公司主張提前返還理由不充分。此外,對于置業公司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公司應依法承擔保修責任,并不影響質量保修金返還。判決置業公司支付開發公司工程款同時,返還開發公司除防水質量保修款之外的質量保修金。
實務要點:質量保證金返還應遵循當事人約定,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應返還質量保證金。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承擔。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5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見《中國新興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海上嘉年華(青島)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謝愛梅,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謝愛梅,審判員王友祥、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案件解析》(201901/77:216)。
02 . 發包方擅自使用工程,承包方仍應依約支付保修金
即使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依施工合同約定支付保修金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擅自使用|保修金
案情簡介:2010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2年,開發公司未經竣工驗收即將工程投入使用。2015年,建筑公司以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開發公司反訴請求中提出依約扣除保修金。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27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業已查明,案涉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開發公司即已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規定,開發公司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以外的已使用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故對其以涉案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提出的主張不予支持。②依案涉施工合同有關保修條款約定,以及基于前述認定,盡管開發公司存在涉案工程未經驗收即擅自使用情形,但建筑公司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在5年期保修金尚未期滿前,建筑公司無權向開發公司主張返還。經核實,該部分數額應為160萬余元,此款應從開發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實務要點: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保修期及質量保修金,即使發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保修期滿前亦不必然免除承包方支付保修金義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判長張志弘,審判員董華、蘇戈),見《本案是否符合發回重審的法定條件以及承包人預留保修金義務應否免除》,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集萃叢書01:民商事二審典型案例及審判經驗》(X2-2019:211)。
03 . 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不當然繼續適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一般不繼續適用。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未完工程|合同解除
案情簡介:2013年,建筑公司與紙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按工程款5%扣留質保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返還。2015年,因紙業公司資金困難,工程未能繼續施工。2017年,建筑公司訴請解除合同、紙業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2億余元并賠償損失。其中2000萬余元質保金是否應扣留,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①《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條款應不再履行。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情形下,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時,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則缺陷責任期尚未起算,質量保證金條款尚未履行,此種情形下,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款時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進行特別約定,則法院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已完工程部分款項數額和支付時,不宜直接適用原合同中質量保證金條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項認定。②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保修義務系法定義務,即使合同中對此無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同樣不影響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不代表承包人對已完工程部分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③本案中,依施工合同約定,紙業公司作為發包人返還所扣留質量保證金時間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二年后的28天內”,但此系針對工程能竣工驗收合格情形。案涉工程因資金問題停工至今,且建筑公司在一審時訴請之一就是解除施工合同,在此情形下,在建筑公司和紙業公司之間,案涉工程不可能再滿足竣工這一條件,故有關質量保證金返還問題不能直接適用上述約定。鑒于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已超出兩年,在此期間,紙業公司并未提出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需進行質量返修,故其主張應繼續扣留質量保證金無依據,其應按已認定數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損失費用。判決紙業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2億余元及利息并賠償建筑公司損失1700萬余元,建筑公司在紙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所建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后是否預留質量保證金無特別約定的,在認定發包人應付工程款時,不可直接適用原合同中有關質量保證金條款,僅在特定情形下有適用余地。
案例索引: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終252號“某建筑公司與某紙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量保證金條款能否適用——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國泰紙業(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審判員方芳,代理審判員于蒙),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2/74:195)。
04 . 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收取的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未依法經招投標程序而簽訂施工合同。2013年,建筑公司部分完工后退場,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退還質保金。原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再由開發公司退還質保金。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亦即,質保金屬雙方當事人約定范疇。具體到本案中,案涉質保金約定條款亦同時無效。依《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開發公司基于施工合同收取的質保金因合同無效,應返還給建筑公司。②原判決在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質保金問題上,增加了一個條件即建筑公司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對此,原判決并未說明竣工驗收與質保金返還之間關系,且由于建筑公司已中途退場,后續施工交由他人完成,故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何時完成,亦不完全取決于建筑公司。事實上,即便竣工驗收不合格,亦不能直接得出建筑公司施工部分不合格結論。且按原判處理,則建筑公司拿回質保金時間,將可能因竣工驗收時間不確定而遙遙無期。退一步而言,即便在未竣工驗收情形下退回質保金,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仍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故建筑公司施工部分如確有缺陷,開發公司有權要求建筑公司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在建筑公司拒不承擔維修責任情況下,開發公司亦可另尋途徑維權。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并退還建筑公司質保金。
實務要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即使承包人已中途退場而終止施工,發包人基于施工合同所收質保金,亦應返還承包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49號“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等施工合同糾紛案”,見《施工合同無效,能否直接參照合同約定工期計算相關損失——河北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北盈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石家莊柏林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張穎新,審判員吳曉芳,代理審判員肖峰),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4/76:188)。
05 .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短于保修期的,該約定亦有效
發包人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期限短于保修期的約定有效。發包人返還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應負的保修義務。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保修期|缺陷責任期
案情簡介:2009年,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質保金竣工一年后付清。2011年9月,工程竣工。2012年10月,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包含5%質保金在內的剩余工程款351萬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質量保修書》約定的保修期未滿為由作為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缺陷進行維修資金。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依約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約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期限。②質量保證金并非保修費用,該金額雖由發包人預留,但仍屬承包人所有,如承包人經通知不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則發包人可委托他人修復,并從中扣除修復費用,在缺陷責任期滿后將剩余部分退還承包人。發包人退還質量保證金并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建筑公司質量保證金。
實務要點:當事人約定的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盡管短于保修期,該約定亦有效。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合同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案例索引: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尊重合同約定》(關麗、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指導性案例》(201602/66:162)。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筑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筑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筑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筑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托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準,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筑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于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