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原告代理意見(房屋糾紛原告陳述)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代理詞
法律分析: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原告xx商場的委托和山東XX律師事務所指派,在原告xx商場訴被告王x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擔任原告xx商場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本案經今天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已更加清楚,有關質證意見法庭已記錄,在此不作重復,現就本案爭議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以被告擅自拆除承租房屋和改變原告樓房的房屋結構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原被告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客觀真實的,作為房屋租賃合同一方的承租人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就是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正確使用租賃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和主體結構,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及拆除房屋,但被告作為承租人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拆改、擴建和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和樓梯,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樓房了主體結構。對此,被告應依法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
被告客觀上存在擅自將原告樓后的附屬房扒掉、拆除樓后外部樓梯,并將該樓臨路的窗戶改為大門,并將原告樓后的附屬房扒掉新建、擴建了平房,而且拆除原告的樓內墻,在樓后打開了兩個通向樓后新建平房的門洞的事實。原告提交法庭的第四、第五、第六號證據充分證明了原告的上述主張:證據四中的照片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告正在拆除租賃物中的院內的附屬平房以及拆除樓后外部樓梯留下的痕跡,還有一樓沿街的三個大窗戶也被改成了三個大門;證據五證明案外人建-行將房屋租賃給被告時一樓沿街是一個大門和三個窗戶;證據六中的照片證實不僅將原墻面打開,而且又在原墻面上新打了兩個大洞,這兩個大洞是不規則的,并非原來就存在;同時證據六和證據四的照片對比可以看出,被告在扒掉樓后的附屬房屋后利用空地新建了一個大房屋。
二、被告的上述行為并未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原告的同意,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結構,破壞房屋設施,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應予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參考采納。
XX律師事務所
2010年6月18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遇到房屋產權證糾紛怎么辦?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糾紛案案例
案情介紹:原告李某因與某房地產公司發生商品房買賣糾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1996年6月,其作為購房業主(乙方)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協議約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甲方開發的的商住樓B座第20層102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樓宇完工后,甲方負責統一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證手續,乙方應積極配合。
合同簽訂后,原告即依約向被告支付了房款并領了房屋鑰匙。原告早在1997年6月12日就將產權資料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卻一直未為原告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原告為此曾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妥善加以解決并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被告卻總是以正在辦理,馬上就辦好為由加以推諉。
直到2004年9月30日,在原告等業主的努力催促下,被告才下發了要求業主提供辦證資料及辦證費用的通知。可直至起訴之日,被告仍未為原告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1、被告限期為原告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
2、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78700元(計算至起訴之日止);
如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告仍未為原告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則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雙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之日止。
被告某房地產公司辯稱:
1、原告李某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如何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公司一直努力為業主要求國土部門辦理產權證手續;
2、原告要求公司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公司沒有違約行為。
綜上,請求法院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外,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提出原告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1996年6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
該協議約定:原告李某自愿購買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住樓B座第20層102房屋;該房屋總價款為494146元;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樓宇完工后,甲方負責統一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證手續,乙方應積極配合,其稅費按國家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限為70年整,從產權辦理之日起算。
原告購買的房屋為期房。合同簽訂后,原告將購房款和契稅交給了被告。1996年12月31日,被告與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將被告開發的商住樓地段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
1997年1月,房屋整體竣工,1997年6月12日,原告將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原件、付款收據原件以及個人私章交給被告用以辦理房屋權屬證書,1997年7月,被告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1997年8月29日,被告為原告辦理好了房屋所有權證,但未辦理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直到2004年9月30日,在原告等業主的努力催促下,被告才發出通知,要求全體業主將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手續費120元交給物業管理公司,用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此后被告仍未按要求辦理,2005年4月和5月,原告通過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但直至原告起訴之日起被告仍未為業主辦理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本案一審爭論的焦點是:
1、在辦理好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被告是否應為原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被告應如何承擔逾期辦證違約金;3、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代理人就上述焦點問題,提出代理意見概括如下:
第一、房屋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保證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房屋出賣人最基本的義務。
房屋的交付包含著實物交付和證件交付兩項內容,證件交付就是指房屋出賣人將房屋產權證(包括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等)交付買受人,并協助實現房地產轉移登記。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長沙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當事人在轉讓房屋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不得設定抵押。
第二、對于被告遲延履行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問題,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原告的損失數額也難以確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三、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其理由是:
1、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如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不能行使的,將使物權喪失完整性,影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行使,這與物權的絕對性、物權的排他性是相悖的;
2、按照民法通則及相關意見的規定,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本案原告在知道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便積極通過各種方式與被告交涉,訴訟時效多次中斷。
3、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以請求權的成立或產生作為起算的標準。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的請求權應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之后才產生。
因為,在該司法解釋實施以前,原告對被告的違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司法解釋實施之后,原告才知道有權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而該司法解釋是2003年6月1日才施行,所以至原告起訴之日,尚不足兩年,而且在該司法解釋施行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了賠償要求。故,本案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樓宇完工后,被告負責統一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領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有范圍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抵押。
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還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登記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有統計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因此,依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被告均應為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雖未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期限,但根據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規定,被告應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為原告辦理好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故原告要求被告限期為其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向其支付從2003年6月1日起至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之日止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雙倍支付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辦理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止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過高,法院不予全額支持。根據市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辦公流程,被告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國土管理部門備案,在國土管理部門發分戶證后限期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原告。
被告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法院認為無事實依據,不予采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向其賠償因房屋質量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B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為原告的商住樓B座第20層102房屋向國有土地管理部門提供完整的備案資料,在取得該房屋分戶土地使用權證后五日內,將該證交給原告;
二、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違約金,違約金以原告已付購房款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從2003年6月1日起至被告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給原告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
1、原判決認定被告未按一定期限給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違反了合同,這一認定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且雙方是約定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證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只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原判決將房屋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混為一談,屬于擴大解釋。
在雙方合同中沒有關于在一定期限內給原告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的約定的情況下,被告雖未給原告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但并未違反合同約定,不屬于違約情形。
2、原判決認定房屋權屬證書中應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完全是將房屋權屬證登記與土地使用權登記混為一談,屬于偷換概念,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其不應承擔逾期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違約責任。
3、按雙方所簽買賣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被告方只有在未按期交房時才賠償原告損失,現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被告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是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出賣人需交付房屋并保證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這是房屋出賣人最基本的義務。房屋的交付包含著實物交付和證件交付兩項內容,證件交付就是指房屋出賣人將房屋產權證(包括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等)交付買受人,并協助實現房地產轉移登記。
根據雙方所簽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約定:在樓宇完工后,被告負責統一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證手續。因此,不論是依合同約定還是依法律規定,被告均應為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對此原判決認定正確。
關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期限問題,雙方雖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期限應為90日。
此外,從一審法院調查取證情況及二審期間被告承認其未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的原因是土地使用權證遺失的情況看,可以認定原告的土地使用權證至今未辦理好的原因在于被告一方,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限期為其辦理好土地使用權證以及向其支付違約金。
被告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歐陽律師團點評:本案主要是關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具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義務承擔問題。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在出賣人不按時提供產權證書,或者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買受人房屋的產權證書就無法辦理。所以,在買受人與出賣人兩者之間互有協助履行之義務。現因辦證發生的糾紛,往往是出賣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導致的買受人辦證遲延。那么買受人購買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的權利受到限制;有的經營者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造商品房,消費者根本領不到產權證書。
為解決購房人在入住后,長期拿不到房屋產權證書,購房人無法行使房屋所有權,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解釋》中明確規定了不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法律責任。本案即在《解釋》適用后提起的一起典型訴訟。
此類案件的難點問題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辦證義務以及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此,在審判實踐中形成了兩種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在買受人能夠辦理產權證的情況下,出賣人僅僅負有告知買受人及時辦理產權證的告知義務及協助義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在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情況下,以出賣人自身的原因和行政審批原因居多,由于辦證相對于買受人而言,出賣人更有能力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盡快辦理產權證,因此在無法辦理產權證以及不能按期辦理產權證的責任負擔上,應由出賣人承擔更多的甚至全部的責任。
本案中,因被告已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盡管原告提供了所有辦證所需的證明文件,但因被告未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導致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因此,責任在于被告,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對此類案件,還應注意關于違約金的標準判付不統一的問題。按照《解釋》的規定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的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但在大部分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不能按期辦理產權證書的違約金,是否一律以金融機構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這在審判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本案計算違約金的期限是從《解釋》實施之日(2003年6月1日)至辦理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止,因此適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且得到法院支持,而對于《解釋》之前的違約金計算,則要看具體的訴求以及法院具體的認定,目前暫未形成統一標準。
離婚財產返還糾紛代理詞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產生的離婚糾紛,無外乎一方不同意離婚、就財產或子女或債務問題無法協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離婚。一、什么是代理詞代理詞是代理律師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相對于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并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尾部的寫法與辯護詞大體相同。下面主要介紹代理詞正文的寫作要求。二、離婚糾紛代理詞的主要內容和格式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依照法律規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ХХ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或被告)ХХ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闡明案件事實、訴訟請求的依據和理由,或闡明反駁原告起訴的事實、訴訟請求的依據和理由)(提出建議)。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xxxx年xx月xx日三、離婚糾紛代理詞主要內容的注意事項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第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并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第二,立足于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托,進行準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第三,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詞中的漏洞。第四,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余地。相對于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并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格式和內容與辯護詞差不多。
法律客觀:
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那么要注意哪些問題:一、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愿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愿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后,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后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于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于離婚后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后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簽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二、明確房屋所有權以免日后起糾紛住房問題關系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位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當然,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從此項規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住,最好先寫下字據,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以免日后產生糾紛。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三、關于離婚賠償,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夫妻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多有出現。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專門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離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進行清償。針對此案,男方沒有償還那輛高級轎車債務的能力,債權人還有權向女方要求清償。
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代理詞如下:1、先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基本情況進行陳述;2、根據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結合案情和訴訟目的,抓住案件爭議焦點,提出鮮明的代理意見,提共相關的證據,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展開論證。論點要明確,邏輯性強,重點要突出。尾部,一般采用歸納性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和詳細的代理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原告
法律分析:首先先說明案件的具體情況,其次說明被告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等事項,以及具體的違約表現,最后,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和申請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