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房屋宅基地糾紛(已故父親名下宅基地怎么繼承)
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
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宅基地糾紛的種類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
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3、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
4、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5、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6、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
7、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宅基地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愿但協商處理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德,不得侵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3、行政裁決: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后,未達成調節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此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
4、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下情況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是對有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一是對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有關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
宅基地權屬糾紛處理的原則
在人民法院受理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前,該爭議需經相關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另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現狀,不得破壞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屬物的現有狀態。只有糾紛解決,權利人才能行使其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房屋產權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1、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多種多樣。以糾紛的當事人不同,可分為雙方當事人都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以宅基地糾紛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明確的糾紛、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損他人土地、房屋的糾紛等。2、宅基地糾紛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3、《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全部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2)《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全部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老房屋地基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老房屋地基糾紛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協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起訴的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 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綜上所述,農村老宅基地糾紛有關的事件處理好的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鄉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農村宅基地取得的條件是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分到宅基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宅基地邊界爭議怎么處理
農村宅基地邊界爭議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當地鄉政府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農村房屋宅基地分界線的明文規定
1、土地二調圖上的宅基地界限,應當以地類界為準,被地類界所包圍的地類代碼為203的則屬于農村宅基地;
2、已經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上的宅基地界限,以該證附圖的外邊線為準。
宅基地使用期限:
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首先我們先來搞明白“土地使用期限”的來源:
1、城市土地權屬于國家,別人只有使用權。現在相當于你在用國家的土地,國家給你的使用有一個期限,由《土地法》規定。
2、農村宅基地權屬于集體,也就是這個地是一個村的,現在村里的房子都是蓋在自己的土地上還需要有“使用期限”嗎?所以土地法根本就不會規定“宅基地使用期限”。
3、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使用年限也就不同于商用地的租用了。
綜上所述,宅基地邊界由國土資源管理局裁定。不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鎮土地,都屬于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疇,但目前,都已經實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農村土地,包括耕地、集體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種類型的土地多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宅基地鄰居有糾紛誰管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誰管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部門。
二、宅基地糾紛的具體解決辦法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對于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
三、宅基地糾紛怎么進行訴訟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2、準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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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怎么解決
法律主觀: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和城市房地產價格的飆升, 農村宅基地 的潛在資產價值也在逐步顯現。在農村,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鄉接合部,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 宅基地使用權 建造房屋或直接購買農民住房的現象早已存在。而且,隨著城市化的加速,這一現象會愈演愈烈,從而引發的宅基地爭議和糾紛也越來越多。相關研究表明,在土地糾紛中,農村宅基地糾紛類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總數的38.3%。 宅基地糾紛,主要指宅基地權屬爭議或者非權屬爭議方面的爭議。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定義為:宅基地權屬確定之前的,有關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爭議或爭執。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主要指宅基地權屬確定以后發生的宅基地 侵權 、宅基地違法及其他宅基地糾紛。 宅基地權屬爭議不同于宅基地侵權。所謂宅基地侵權,是指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的侵犯宅基地權益的行為。這類糾紛應當按照民法中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進行調節,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例如退還宅基地、拆除非法營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等。相較而言,宅基地權屬爭議必須先由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調查處理,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而宅基地侵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這兩種爭議處理方式是不同的。 宅基地權屬爭議也不同于宅基地違法。所謂宅基地違法,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有關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情況,例如非法審批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壞宅基地等非法行為。關于這方面的糾紛,就屬于宅基地違法爭議。宅基地違法屬于公法調整的范圍,對于這些違法行為,土地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相應的 行政處罰 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 刑法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宅基地權屬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因宅基地權屬不清,而產生的 民事糾紛 ,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屬于私法范疇。宅基地權屬爭議雙方不能自行和解的或者經和解后一方反悔的,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裁決,而對調解和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此時,這種糾紛才轉為公法調整的范疇,由 行政復議法 或 行政訴訟法 進行調整。 宅基地糾紛特點 案件的涉及范圍廣,呈現多發易發特點。有關資料顯示,近10年來全國每年民間調解的宅基地房屋糾紛數量約55.2萬件。從土地爭議案件在各類糾紛案件中的比例來看,宅基地房屋糾紛在全國每年調解的各類爭議中占10%。而隨著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在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過程中,宅基地糾紛更會越來越多。 長期性。宅基地糾紛的長期性主要表現為這類案件發生的年代久遠。由于歷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糾紛跨越了從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兩種不同性質的年代;另外,我國對宅基地總體上進行了4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因此,一些宅基地糾紛案件時間跨度大,調查取證極其困難,并且在處理上,不僅要考慮當時的時代背景和當時的政策,還要兼顧當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復雜性。即在糾紛處理上,牽涉主體范圍廣,涉及法律多,處理程序復雜。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在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會涉及農戶、村民組、村委會、鄉 和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主體復雜,從而也引致了適用依據和適用程序的復雜性。 宅基地糾紛法律處理程序 宅基地權屬爭議糾紛處理程序。1.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特殊原則。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原則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原則。主要是指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最終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經相關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現有利益保護原則。現有利益保護原則,主要內容是指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即在確權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現有狀況,不得破壞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屬物現存狀態。 2.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根據《 土地管理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 法律法規 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主要有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具體如下: 一是協商。協商是爭議雙方對自己權利處理的一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所以,協商必須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實的基礎之上。協商處理的內容不能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否則協商內容也無效;經過自愿、平等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的,雙方在和解協議上簽字蓋章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是調解。首先,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其次,書面審查。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以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再次,調查處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經審查,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經調查屬實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未達成調解意見,所以法律關系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為了恢復正常的法律關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所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30條規定,受理爭議案件的機關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三是行政裁決。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后,未達成調節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此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通過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下達處理決定解決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數占總數量的47.4%,基本接近半數。所以,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下達的有關處理決定,是解決宅基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形式。 四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對于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一,有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處理決定;第二,對于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有關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對于以上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處理程序。對于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的處理,如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其他宅基地糾紛,不牽涉宅基地確權問題的,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一樣,先行協商。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調解、行政裁決。對于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在處理這類矛盾時,應當重點把握宅基地權屬爭議和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的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點是宅基地權屬確權,在確權之前主要是權屬爭議,在此之后的侵權、違約等行為為非權屬爭議。但由于宅基地糾紛具有復雜性,有的跨越歷史幅度大,矛盾積累時間長,具體復雜問題要結合具體的政策和法律,進一步研究解決。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 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地,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權、所有權、流轉等問題,常常會引發糾紛。下面為大家介紹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為了避免宅基地糾紛的發生,需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確宅基地的使用權、所有權、流轉等問題,明確權利義務。其次,要建立宅基地登記制度,確保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合法性。最后,要建立宅基地糾紛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宅基地糾紛。
2、加強宅基地管理
為了避免宅基地糾紛的發生,需要加強宅基地管理。首先,要加強宅基地的規劃和設計,確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其次,要加強宅基地的監管,防止宅基地的非法流轉和占用。最后,要加強宅基地的維護和保護,確保宅基地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3、建立宅基地糾紛處理機制
為了及時解決宅基地糾紛,需要建立宅基地糾紛處理機制。首先,要建立宅基地糾紛調解機制,通過調解解決宅基地糾紛。其次,要建立宅基地糾紛仲裁機制,通過仲裁解決宅基地糾紛。最后,要建立宅基地糾紛訴訟機制,通過訴訟解決宅基地糾紛。
4、加強宅基地糾紛處理人員的培訓
為了提高宅基地糾紛處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需要加強宅基地糾紛處理人員的培訓。首先,要加強宅基地糾紛處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其次,要加強宅基地糾紛處理人員的溝通協調能力培訓。最后,要加強宅基地糾紛處理人員的心理調適能力培訓。
二、農村蓋房糾紛找哪個部門
如果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需要找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在農村地區,土地使用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土地使用權,就不能蓋房。因此,如果在蓋房過程中出現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需要及時找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咨詢和處理。
如果是建筑規劃的問題,需要找到當地的城鄉規劃部門。在蓋房過程中,需要遵守當地的建筑規劃,否則就會出現違建的問題。如果出現建筑規劃的問題,需要及時找到當地的城鄉規劃部門進行咨詢和處理。
如果是建筑質量的問題,需要找到當地的建設部門。在蓋房過程中,建筑質量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建筑質量不好,就會出現安全隱患。如果出現建筑質量的問題,需要及時找到當地的建設部門進行咨詢和處理。
如果是法律糾紛的問題,需要找到當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蓋房過程中,如果出現法律糾紛,需要及時找到當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處理。法律糾紛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建筑規劃、建筑質量等多個方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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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在實際生活中因為宅基地引起的糾紛可不少,那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是什么?我們了解下:
什么是宅基地糾紛?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民對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宅基地糾紛只是公民因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
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多種多樣。以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同,可分為雙方當事人都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以宅基地糾紛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明確的糾紛、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損他人土地、房屋的糾紛等。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獨特制度。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分別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并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于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準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準后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
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后,已通過雙方協商并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宅基地糾紛申訴書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__份
再找個樣本給你。
原告:趙甲,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漢族,于XX公司任職會計,住址:XX小區XX棟X單元XXX號房,電話: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壯族,于XXX工廠辦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號XX單元XXX房,電話:XXXX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共計26127.4元。
二、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6年10月7日晚,原告趙甲在XX路的人行橫道上經過時,忽然有一輛車牌號為“桂A.OXXXX”的XX牌轎車從XX路口沖出。趙甲躲避不及,被撞翻在地,造成手骨骨折,并因此住院治療14天,花去醫療費用共22090元(見證據3、4、5、6)、交通費437.4元(見證據7),并需營養費2000元(見證據8),而期間誤工費1600元(見證據9、10)。上述各項合計26127.4元。
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但經交警多次調解,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因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人:趙甲(蓋章)
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本訴狀副本2 份。
2、證據10份,共2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