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案例大全(房屋買賣糾紛案例大全郎溪)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房屋買賣合同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xx,女,漢族,現就職于xxxx市勞教所第x大隊,電話:xxxxxxxxxxx被告:河北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xx縣xxx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2008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
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50000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xx市xx區人民法院,具狀人:王xx,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房屋買賣合同是什么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為:
(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2)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3)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4)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房屋買賣合同是什么的相關問題,關于這方面的問題我們看了介紹以后,多少也有些了解吧。關于房屋買賣合同問題一直以來也是遇到糾紛比較多的,那么我們可以找到相應的辦法進行解決就可以了。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例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1、如果僅僅是簽訂了《購房意向書》,并明確了房產買賣的主要條款,這些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則可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
2、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準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于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愿貸款;二是由于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家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
3、由于交易稅費受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影響較大,變動性很大。這些稅收主要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現在二手房稅費政策性強,繳納標準經常會發生變化,所以一定要及時了解繳納標準。
4、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買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雙方簽訂正式合同。
二、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例
1、定金罰則適用于約束買賣雙方行為,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可選擇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按房屋上漲的差額賠償你的損失。不過,大多數《購房意向書》都不全部具備上述條款,因此,不能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只能通過定金罰則來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如買家貸款不足,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風險要由買家來承擔。為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
3、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說買家違約的話,賣家可以沒收定金;賣家違約的話,買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10個典型參考案例
1.在房屋登記制度尚不完善時,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協議,如何確認農村房屋買賣關系是否存在【張某清與馮某霞、崔某、新鄉市新華綜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侵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年第5期】
案例要旨:對于發生在房屋登記制度尚不完善時的案件,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協議時,確認房屋買賣關系是否存在,應結合實際履行情況,考慮買受人是否支付了對價,房屋價值與支付的價格是否合理,出賣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買受人對房屋是否長期占有,在此期間出賣人是否主張過權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賃等關系,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2.出賣人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后,又主張合同無效的,應認定出賣人對合同無效具有較大過錯,需賠償買受人的損失【施某培等人與楊某軍宅基地買賣糾紛案,《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9年第2輯】
案例要旨:出賣人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后,又主張合同無效的,認定出賣人對合同無效具有較大過錯,(法院確定出賣人具有90%的過錯)并以現有房屋價值(含土地價值)與購買房屋時的差價確定買受人的損失。
3.能否僅以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未辦理登記為由,否定農村房屋產權轉讓的效力【孫某培等與孫某祥農村房屋轉讓糾紛上訴案,《人民法院案例選》刊載】
案例要旨:農村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仍普遍存在。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房屋轉讓及土地流轉迅速增多,而在土地資本化和拆遷補償的利益驅動下,曾經賣房賣地的農民又往往反悔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未轉移。在物權法司法解釋及相關配套規定明確肯定物權法的個別條款具有溯及力之前,法官不能以有利溯及為由在個案當中賦予物權法溯及力;即使未登記的農村房屋轉讓行為發生在物權法實施后,也不能僅以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未辦理登記為由,否定農村房屋產權轉讓的效力;如果無法確定出讓人是否為有權處分,則可以準用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準予善意取得,以維護交易安全。
4.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應當結合歷史背景、現有關系等考慮其效力,不宜直接認定為無效【馬某民訴陳某印房屋買賣合同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刊載】
案例要旨:對于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現階段我國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還都采取禁止性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無效,但并非絕對。對因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所引發的糾紛,應當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及有利于維護現有的房屋占有關系角度考慮,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
5.同村不同村民小組的村民是否屬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判定【汪某恒訴賀某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報》2012年1月5日第6版】
案例要旨:判斷同村不同村民小組的村民是否屬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應依據集體土地的物權歸屬、發包主體等進行識別。無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而僅有村內并存的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村不同組的村民不屬同一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或者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內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并存的,同村不同組的村民屬同一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不當然導致拆遷利益分配方案無效【馬某訴張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報》2017年12月28日第6版】
案例要旨: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涉案院落被拆遷之后就解決拆遷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的,即使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也并不必然導致此拆遷利益分配方案無效。
7.違章建筑屬不可交易物,以其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應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后續問題,雙方所承擔的損失為締約過程中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的相應損失【李某訴左某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網”2017年9月4日】
案例要旨:當事人購買違章建筑,由于房屋系違建,屬不可交易物,故合同為無效買賣合同,應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后續問題,雙方所承擔的損失為締約過程中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的相應損失,出賣人應當返還房屋價款,因房屋已實際交付使用,依公平原則,買受人應支付一定使用費用。
8.村委會將孤寡老人去世所留房產出賣給買受人的行為是否有效【董某某訴某村委會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北京法院網”2015年11月9日】
案例要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村委會將孤寡老人去世所留房產出賣給買受人應為合法有效。買受人雖持有買房合同,卻無處辦理農村房屋的產權登記,法院可確認其所購房屋歸其所有。
9.申請“五保”并不代表其放棄房屋所有權,案涉村委會對五保戶的房屋只是享有代管權,而無處分權【吳某等訴漁洋關鎮大房坪村委會、曾某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案,《民法物權法典型案例疏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案例要旨: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核心。“五保”對象對其個人財產是享有所有權的,只是“五保”對象對其個人財產“不得自行處分”。申請“五保”并不代表其放棄房屋所有權,案涉村委會對五保戶的房屋只是享有代管權,而無處分權。
10.對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的糾紛要綜合評定【《人民法院報》2010年9月29日第7版】
案例要旨:對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的糾紛要根據交付時間的長短,結合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價、土地的區位補償價,作出綜合的評定。一方面充分考慮房屋的翻建、擴建帶來的添附價值,另一方面考慮土地升值、房屋升值帶來的拆遷安置補償預期的巨大經濟利益及原購房一方因重新購置造成的巨大財產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房屋買賣糾紛怎么維權?
我們在實際生活當中會碰見很多的糾紛問題,雖然這些問題并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我們對于這方面的知識有所了解的話,一旦后期出現什么問題,也可以及時的解決掉,所以,建議大家看一下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案例,然后從別人的案例中學習一些知識,由此,還要清楚房屋買賣糾紛怎么維權。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原告:劉某
被告:李某
被告:陳某
2010年10月20日,劉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購買李某名下的某市某區幸福花園1號樓3單元1802房屋(以下簡稱案涉1802房屋),買賣價款220萬;劉某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購房款付至第三方托管單位輝煌擔保貸款公司;上述房屋買賣價款付清后五日內,李某協助劉某辦理案涉1802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合同還對各自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2010年11月20日,劉某將220萬元購房款一次性支付至輝煌擔保貸款公司賬戶內。后劉某請求李某協助辦理案涉1802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李某以其妻子陳某不同意出售該房屋及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為由,拒絕為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證變更手續。后劉某找到李某之妻陳某協商房屋權屬變更過戶手續。
陳某表示,其從未同意李某出售夫妻共同房屋,也從來沒有簽署過同意出售的證明,李某在出售案涉1802房屋時未經過其同意,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同意協助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劉某與李某、陳某多次協商辦理案涉1802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故成訟。
房屋買賣糾紛怎么維權?
一:向法院去起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例都有哪些,文章里給大家推薦了一個案例,上文所寫到了這些都包括原告是誰,被告是誰都給大家寫了出來,而且,里面的詳細內容也告訴了大家,我們可以從這份案例中分析一下是怎么解決這件事情的,與此同時,上文告訴了大家房屋買賣糾紛怎么維權的方法,我們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手房買賣糾紛舉例分析
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糾紛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時,上家可以要求繼續付款之外,還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應的利息或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上家還要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下家用銀行貸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時由于貸款政策調整或別的原因銀行未能足額放貸的話,下家仍然要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為,合同的約定只能認為通過銀行貸款來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許,而不能認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上家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還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時付款,否則要對下家承擔違約責任。這時,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賠償損失,損失可以參考同類房屋的租金計算。
三、逾期辦理過戶手續引起的糾紛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毀約而遲遲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下家想毀約時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辦過戶手續,這時,下家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上家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
四、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
按定金的性質,可以分為立約定金,違約定金等等,約定哪種定金,關鍵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約定。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定金應當簽訂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個“收條”,上面寫了“定金”兩個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時候也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定金合同,那這個定金的性質是無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下家不想購買房屋,定金應當返還。
五、因中介行為引起的糾紛
如上家或下家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后,由于避開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或簽訂買賣合同后毀約,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費的損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居間合同追究其責任。又如中介公司在進行居間和代理時,不規范不盡責而造成的糾紛。
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
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七、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
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遭到下家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如果上家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質量的問題明確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擔責任。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上家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上家對此是知曉的,上家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八、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糾紛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的數份不同價格的合同。送至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記用。雙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為交易的真實成交價格。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在因“黑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原則上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但是,這樣的規定并不全面,因為兩份合同的簽訂時間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時簽訂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為準的話,這時就會難以認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
九、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
房屋交付后,下家才發現房內有上家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上家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以上我們為大家列舉了九個二手房買賣糾紛的相關案例,其中不乏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要求返還定金引起的糾紛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等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情況。相信大家在了解了上文案例后也對二手房買賣糾紛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夠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以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從而保障最大程度上的個人利益。
家庭兄弟房產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案例1:韓先生與宋女士是夫妻關系,韓某海、韓某江、韓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2010年,韓先生、宋女士與小兒子韓某河簽訂《贈與協議書》,約定:由于小兒子韓某河對二人照顧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將位于西城區三里河的一處房產贈與給小兒子韓某河,其他人無權提出異議。《贈與協議書》簽訂后,韓某河考慮到父母健在,為顧及二老感受,未及時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后來,韓先生與宋女士相繼去世。2018年,韓某河要求其他繼承人韓某海、韓某江履行《贈與協議書》,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門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韓某海、韓某江主張二人并不清楚《贈與協議書》的情況,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遺產,三兄弟都有權繼承,不同意將房屋過戶到韓某河名下。于是,韓某河將韓某海、韓某江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履行贈與合同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案例2: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了一兒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對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區南禮士路的一處房屋,兒女未要求析產繼承。2015年,王女士與兒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合同約定的房產交易價格僅為10萬元,且并未實際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兒在要求繼承上述房屋的過程中發現房屋已登記至哥哥名下,遂將哥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母親與哥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案件中要解決的問題: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 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二手房產買賣糾紛?二手房買賣案例?
在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有很多人都會覺得二手房在交易的時候,有很多的陷阱,而且在交易的過程中,糾紛也是非常的多,所以我們可以來看看糾紛有哪些,而且生活中的案例也是非常的多,接下來我們來跟大家分享一下二手房產買賣糾紛?二手房買賣案例?一起來了解了解吧,希望大家多看一看。
二手房產買賣糾紛
1、房款逾期。若買方逾期支付房款,賣方可以在原購房款的基礎上要求買方按照相應利息或者合同中的規定交付違約金,這是造成二手房買賣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2、逾期交房。很多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房會因為個人原因或者其他事情難以在規定時間內交房,造成買方的損失,故而造成糾紛產生。這個時候需要下家承擔違約責任,而下家不愿承認,進而造成房屋買賣糾紛。
3、過戶逾期。有可能是因為買方也可能因為賣方,它們都有可能想毀約,所以不去辦理過戶手續。但逾期過戶情況多起于買家,買方應該盡早起訴;若是怕買方上將房屋轉賣他人,您可以吧房屋進行保全。
4、定金糾紛。買方會在交易后提出返還定金,雙方會因為這點發生糾紛。到底定金可否返還就要看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了,所以買賣雙方應該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提前準備好。
5、中介行為引糾紛。買賣雙方在于中介簽訂居間合同后,避開中介公司交易,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費的損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居間合同追究其責任。又如中介公司在進行居間和代理時,不規范不盡責而造成的糾紛。
二手房買賣案例
1、與通過中介公司獲取的房源私下交易要擔責
張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的介紹,看中某一房產,并于同日簽訂《房屋買賣確認書》,約定若張某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該中介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本物業買賣交易的,應向該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而后,買賣雙方發現彼此為同學。為逃避支付中介服務費張某遂與業主私下成交。事后,該中介公司發現要求支付違約金,張某拒絕。之后,該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查,終判定張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2.5萬元。
在通過中介公司購房時,應事先對需簽字的文件內容進行全面審核及了解,并且在獲悉相關房源信息后,不應為逃避中介服務費而跳單。若認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務費過高,可與中介公司或經紀人進行協商。
2、因對自身購房資格不清楚造成交易失敗需賠付
異地戶籍楊某,離開已任職5年的公司,對于當時該公司出資為楊某購買的A物業,楊某與該公司領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楊某辦理委托公證手續,全權委托該公司以100萬元出售A物業,售得房款雙方平分。后楊某收到該公司通知表示A物業已出售并收到轉賬的50萬元。
然后楊某購買新房產交易過戶時,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名下已有一套物業,不能再次購房。經調查得知,原任職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業,就將其作為公司宿舍。終,由于楊某不具備購房資格,導致交易不成,業主李某沒收定金5萬元。
上面有關二手房產買賣糾紛,二手房買賣案例的全部知識,因為現在二手房的買賣陷阱是比較多的,而且糾紛也是經常會發生的,所以我們看了這篇文章,應該知道糾紛的原因有哪些了吧,這樣我們在買賣二手房的時候,就會對這些陷阱或者是漏洞避開,避免發生糾紛。
房產買賣糾紛案例有哪些房產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房產買賣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情簡介:2007年,原告寧某與被告邱某簽訂合同,原告買入被告的房產一套。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定金20000元。房產證上載明產權屬被告及其妻子。在被告取得紅本房產證后,房產全部產權歸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發函,稱該買賣合同無效,因為其妻子不同意,因此不想再履行該合同。原告收函之后,便停止了支付購房款。
法院判決認定買賣合同有效,被告違約,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55000元。本案在訴訟中,被告提出三點意見:一是房屋買賣合同違法,則無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若妻子不同意出售,則買賣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則視為違約。這三點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中容易出現的典型問題。
房產糾紛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辦法解決。
1、調解,是指產生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其中一方當事人經過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協調幫助下,通過說服,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2、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達成的協議,雙方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規章、規定做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不受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同時仲裁委員會與機關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案例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案例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分析,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案例,歡迎大家閱讀。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案例
【案情起因】
1991年6月,王某因農轉非欲出售其房屋,所在村社無人購買,王某自愿將其位于榮昌縣武城鄉小灘村二社的磚瓦房4間出售給擁有城鎮戶口的羅某,羅某交付3300元購房款,王某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付羅某。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加蓋了村公所、鄉人民政府的公章,羅某也向榮昌縣人民政府繳納了契稅198元,契稅憑證上現業主的姓名已變更為羅女士丈夫的名字,但未到相關部門履行過戶手續。
此后,羅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該屋。2008年6月5日,該房屋所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房屋面臨拆遷,羅某無法獲得拆遷補償款,遂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
【分歧觀點】
本案審理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原因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評析分析】
1.我國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1989年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城鎮及市郊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以外的農民集體或個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這些規定表明,城鎮居民可購買農村房屋,只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轉為國家所有,同時應該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2.本案合同效力的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及之后類似規定的文件,屬于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中更明確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因此,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只是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法定要件,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要件。本案合同雙方簽訂協議時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為買賣私有房產,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1999年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有人認為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房”的合同違反了該規定。筆者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土地用途管制,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房”,由于宅基地本身也是建設用地,其使用權主體的變更并不會改變宅基地的性質,故第六十三條不能用來判斷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同時,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證。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一規定首次明確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但并未明確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房屋,
另外,本案應當適用雙方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或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實施是發生在本案當事人買賣房屋之后,在1999年5月之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房屋,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不能使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法無禁止皆自由的原則,應當認定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擴展知識
認定無效的社會效果弊大于利 首先,要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原則。本案中房屋買賣發生在二十年前,如果認定合同無效,會使房屋出賣方在違規出賣房屋獲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而再次獲益,其直接后果是違反誠實信用賣房者獲益,而恪守誠實信用買房者蒙受損失。且買房者最后雖獲得了一定的賠償卻要面臨騰房搬遷,在其居無住所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穩定。其次,注重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對城鎮居民在購買農村房屋后進行了依法登記或履行了契稅手續的;對出賣方已經轉為城鎮居民的;對那些買賣行為發生的時間較長,購買方已經在農村長時間居住,且房屋已經翻蓋或者重建的,從保障當事人居住權和穩定社會關系的角度認定合同有效,這樣更能為社會大眾從情感上所接受,充滿人文關懷的裁判也更能為社會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