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偽造原告簽名起訴(起訴狀不是原告簽名,但原告追認)
起訴狀不是本人簽名有效嗎
法律分析:本人確認則有效,本人否定則無效。如果起訴狀非本人簽字和按手印,法院不會受理,對于別人簽字和按手印的起訴狀,法院在明知的情況下,會要求本人進行確認才會受理。如果法院在受理前不知情,而受理后經本人指證得知了這一情況,會要求本人撤訴,然后本人簽字按手印后再行起訴。即使本人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名字可以由別人代簽,但手印一定要本人來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代理律師偽造當事人起訴狀當事人,下的判決書生效嗎?
無效。判決書是否生效是依據審判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以及法律規定的生效期間和是否偽造,代理律師偽造當事人起訴狀當事人就屬于偽造,因此判決是無效的。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以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的一種實體處理文書。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向法院起訴,原告遞交的證據是做假的,包括偽造公章,法院怎么處理?
向法院起訴,原告遞交的證據是做假的,包括偽造公章,法院怎么處理?
答復:
法院是看證據作出判斷的,也就是說如果你主張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假的,你得有證據證明,像你所說的這種“偽造公章”,這種是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作鑒定,出具鑒定意見才能判斷它是真的假的。
所以如果你想主張對方提交的證據是假的,那么你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鑒定也可以在庭前會議申請鑒定。由法院去委托機構做鑒定,鑒定結果出來之后,這個鑒定意見還需要在庭審中展示、交由當事人雙方質證,然后無異議的話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另外想說一點,就是說如果“公章是假的,但是蓋章的人是有權限蓋章的”,那么即使鑒定出公章是假的,也不一定會推翻這個蓋章文件的效力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2022)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八十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起訴狀非其本人簽名,我可以怎么做?
,如果對于這個名字的本人而言的話,沒有本人的簽名有手印也行,一樣有效。不過你說的問題是是你來爭論這份起訴狀的效力,而不是你妻子,所以只要你妻子認為是自己寫的,或者說雖然不是自己寫的但上面的意思表示是她自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同樣有效,是追究不到妹妹的責任的。要追究妹妹的責任只能是名字上的本人覺的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你是不行的。
你要做的應該是積極的應訴,爭取不離婚。你如果真要證明的話,拿著起訴狀的副本,你有的,和你妻子平時所寫的字,在家中也是和容易找到的,到司法鑒定部門,一般的縣級就有,申請做一個筆跡鑒定或者委托人民法院做也可以。但是這確實不影響訴狀的效力,只能說明你們之間是否是真的感情徹底破裂,你妻子對你還有一定的情分,不愿意親手寫狀子,也說不定你妻子因你這一做鑒定回堅定了離婚的決心。
這還得主要看你妻子的態度,你妻子真不想的話,說不定會撤訴或者在庭上經法官調解就和好了。
起訴時候簽名和手印可以替別人寫嗎
起訴狀可以代簽字,但是應當是由原告委托他人代簽且經過原告確認。
起訴狀是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需要遞交給法院的法律文書,其中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信息;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3、訴訟請求;
4、事實和理由;
5、證據以及證據來源等。
當事人將起訴狀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會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則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
代替簽字按手印一般不犯法。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被委托或授權人經權利行使者本人的委托或授權,且該行為不屬于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行為。代替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是不犯法的;但如果沒有委托人委托、授權,私自代替他人簽字的行為,則成立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內容不屬實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原告在起訴書中內容不屬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提供不屬實內容涉嫌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責任。
一、原告的概念
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方稱為自訴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人。原告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其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二、被告的概念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凡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被告人的稱呼只是訴訟程序發生的一種假定,是否應追究民事責任,只有通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人都是無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同樣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自訴人,相對于公訴人而言。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他們既處于原告人的地位,又負有法律監督任務。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人稱為原告。也就是說,只有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才有原告。
原告起訴狀撒謊有罪嗎
法律分析:違法。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涉嫌虛假訴訟罪,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內容不屬實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內容不屬實一般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只是其訴訟主張法庭不予采用。
2、與此同時,必須揭露其虛假的事實或者證據,否則法院也許采信,因為法庭上是用證據說話的,如果其證據對方沒有有力反駁,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調查,所以要引起重視。
法律分析
起訴書不屬實,被告可以提出答辯狀進行辯駁。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民事起訴狀陳述不屬實可以請求法院駁回,法院不會立即駁回,而是查明事實,如果原告確實是虛假訴訟才駁回。
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訴狀不真實,可以在遞交的答辯狀列舉事實證明.或者被告可以在法院審理的辯論環節舉證反駁。
但是,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侵權案開庭,被告拿出一份偽造原告簽名的協議,那對于這假協議是另案處理還是一并審理?
一審侵權案開庭,被告拿出一份偽造原告簽名的協議,你提出協議不是你簽名、協議是偽造的質證意見就是,可以同時要求對協議書上你的所謂筆跡進行司法鑒定。案件中一方提供的證據,法院要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做出是否采納該證據的認定。如果你對協議的內容有異議,可以另行起訴。
對于未提出停止侵權的主張,法院會在判決書中查明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如果構成侵權了,被告當然要停止侵權。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