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亡賠償法(車禍賠償標準2023明細)
最高法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賠償權利人是指直接遭受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是由被害人扶養的扶養人。,可以繼承。,1.人身損害賠償一般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但保險賠償中有受益人情況下不能作為遺產繼承。,2.人身損害賠償可以作為被繼承人遺遺產的一部分,有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的,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繼承,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3.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損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法律主觀: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方式1、醫療費賠償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醫用費用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18元×住院天數3、營養費賠償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4、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或者(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46507元÷365日)×誤工天數5、陪護費賠償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人的原收入×陪護時間或者同等級別護工報酬標準×陪護時間6、交通費賠償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票)7、住宿費賠償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8、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1)、受害人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1989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9559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98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9559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1989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9559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9、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10、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計算公式(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330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6828元×(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5330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6828元×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5330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6828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15330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6828元×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傷殘賠償指數)11、喪葬費賠償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46507元÷12個月×6個月12、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1989元×20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9559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1989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9559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1989元×5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9559元×5年附:2008年北京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1.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330元;2.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1989元;3.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46507元;4.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9559元;5.2007年度離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3021元6.2007年度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411元;7.2007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730元/月;(2008年7月1日起:800元)8.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生活費支出:6828元;9.2007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30元/月;(2008年7月1日起:390元)10.2007年度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422元/月;(2008年7月1日起:556元)11.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總收入:11195元;12.2007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糧食收入:429.7公斤;13.2007年度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糧食收入:369.3公斤;14.2007年度年度農民家庭人均糧食收入:115.1公斤。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十)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十二)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40321元,比上年增長10.6%;扣除價格因素后,實際增長7.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8337元,比上年增長11.3%;扣除價格因素后,實際增長7.7%。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達到26275元,增長9.3%,其中服務性消費支出8310元,增長19.2%;恩格爾系數為31.1%,比上年下降0.2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達到13553元,增長14.1%;恩格爾系數為34.6%,比上年提高1.4個百分點。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31.31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積51.35平方米。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我過的法律規定人身傷亡賠償項目有哪些?分別如何計算賠償費用
法律主觀:
法律是這樣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還可以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一)原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根據不同的傷害程度和結果,應當提供下列證據:,1、證明被告確系侵害人或承擔民事責任人的證據。,2、證明侵害行為實施過程的證據,包括起因、時間、地點、導致傷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證據。,3、證明損害結果的證據,包括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法醫鑒定、轉診手續、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4、證明因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包括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就醫住宿費、補救性殘疾用具費、喪葬費等有關費用單據。,5、證明確需的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轉院到外地就醫期間生活補助費和依靠受害人撫養的人及所需費用等證據。,6、證明名譽、姓名、名稱、肖像、榮譽等精神性人格權和生命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損害的證據,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場合、損害程度和后果等證據。,7、證明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損害的證據,包括產品銷售者出具的發票、產品的名稱、說明書、合格證書、損害后果等證據。,8、證明醫療事故賠償或醫療差錯賠償的證據,包括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病歷、用藥處方等證據。,9、證明交通事故賠償的證據,包括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責任認定書、傷殘評定書等證據。,10、能夠證明造成傷害事實和后果或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二)下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1、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案件。,2、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3、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案件。,4、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5、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墜落致人損害的案件。,6、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案件。,7、監護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8、有關法律規定由侵害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件。,(三)對當事人提供的醫療費用單據,應當注意審查單據的內容是否齊全,一般應包括受害人的姓名、收款項目、金額、公章、日期等內容。對缺少上述項目的單據除有其它證據能夠證明的外,一般不予認定。涂改、偽造的單據不予認定。,(四)對受害人的損害后果、傷殘程度以及醫治費用可以通過法醫鑒定進行認定。一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傷情、用藥等均無異議,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要求對傷情、用藥等重新進行法醫鑒定的,不予支持。,(五)公民之間因打架斗毆,一方有傷害事實且能夠證明另一方參與斗毆,而另一方拒不承認,法院也難以收集到其他證據,在排除自傷和偽詐傷情的情況下,可推定對方為侵害人并承擔賠償責任。,(六)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單據有異議,必須經過庭審質證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的重點包括醫藥費、住院費發票,結合處方、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確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就明確表明: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就是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案件時,以“人身傷害”為由起訴、立案的法律依據。在我國對于醫療糾紛訴訟的處理中,還存在以人身傷害為訴訟理由。通過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獲得賠償的訴訟程序。患者及其家屬在聽到這樣的程序的時候,可能會感到比較“新鮮”,認為這是一個新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也一定是一些新鮮出臺的法律法規。其實不然,以人身傷害訴訟醫療糾紛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該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恰恰是我們在熟悉不過的《民法通則》及其解釋(意見),《證據規則》、《司法鑒定規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等等法律法規。換句話講,這樣的糾紛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由于一方(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造成另一方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案件。就是醫療機構在為患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出現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的身體的損害后果,并且該損害后果就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在該訴訟程序中,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清楚的看到,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訴訟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更不是法官進行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否是醫療事故,不再是認定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在相關事實的認定的標準上已經完全不同于“醫療事故”的判定標準,甚至可以說在這樣的訴訟程序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與該程序沒有任何關系的。在涉及民事賠償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強調違約問題(美容糾紛案件),目前一般是將醫療損害事件作為人身侵權糾紛來處理的。因此,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醫療損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1、損害行為,就是醫院在治療、搶救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這里需要提醒廣大患者及其家屬,這里所講的過錯行為是現實存在、并且可以用相關證據證明的“過錯行為”。對于這個問題,患者及其家屬作為受害人,千萬不要“想當然”!由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技術性比較強,在醫療過錯的判斷上存在很多技術上的障礙,患者及其家屬有時是很難做出判定的。2、損害結果,就是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的功能障礙、器官缺損、身體殘疾、患者死亡的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手頭上有“診斷證明證明”、相關檢查“報告單”。可以客觀的證明受到的損害后果,就可以作為損害后果的證據。3、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醫療糾紛中的核心和難點,由于患者到醫院進行治療時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樣區別損害后果是由于原發疾病造成的,還是醫院的醫療損害造成的,需要通過鑒定來區別,再劃分責任大小。在法律的責任劃分上講求“直接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患者的傷害后果就是由于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在能夠確定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過錯。在判定上需要醫療專業技術的支持。而其后3、4兩個要件,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法官難以判斷真偽,即使醫療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進行舉證,法官也難以從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專業鑒定機構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鑒定正好滿足了法官的這一要求,在鑒定中著重解決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從對人身損害的判定標準上看,這基本上是民事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與我們代理民事糾紛案件沒有太多的區別。其實際上就是按照侵權糾紛案件處理了。在判定的標準上使用的是構成要件標準。并不涉及太多的醫療技術問題,如果有相關的醫療技術問題,可以通過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解決。這樣法官在判決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更為主動的指揮和調動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將不再以醫療技術的判定作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待。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22全文
法律主觀: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一、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致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二、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怎么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3、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4、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而根據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現在還不能按照這個法律作出判決)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方說監護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3、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6、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7、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8、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人。9、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10、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以上就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介紹。在進行賠償的時候,由于具體的傷害情況不同,因此最后所涉及到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客觀:
人身損害賠償統一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在多數情況下能夠實現人身損害賠償規則尤其是裁判規則的統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應當特別注意。1、國家賠償案件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而不適用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原因如下:首先,國家賠償最終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是主權者的賠償,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權賠償。其次,國家賠償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2、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在誤工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諸多方面存在計算標準上的差異,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應該優先適用法釋〔2003〕20號作為裁判規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的規定不宜作為裁判規則。當然,如果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例如有關醫療事故的認定、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3、工傷事故糾紛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應該由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進行調整。4、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協調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其與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也需要理順。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條
法律主觀:
一、人身 損害賠償 糾紛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1 、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2 、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 、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 元 / 天 ) ×住院天數賠償。
4 、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5 、交通費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 ( 汽 ) 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 ( 船 ) 的除外。
6 、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7 、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8 、殘疾賠償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 、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 、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11 、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2 、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13 、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哪些?
1 、打架斗毆型,這類糾紛我們生活中經常遇見,引起的緣由主要是因一兩件小事或一兩句不得體的言語而發生。因打架斗毆引起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比較多,特別是在近幾年當中,這類案件有增無減。
2 、 交通事故 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類案件主要是由于機動車駕駛人員忽視 交通安全 法律法規,違法駕駛,造成造成當事人受傷致殘,甚至死亡。最近開始的全國整頓酒后駕駛的行動,正是為了嚴厲打擊酒后駕駛這種違法行為,避免酒后駕駛給人們造成的人身損害。
3 、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增多,廠礦企業等單位管理不嚴,行業人員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等,在工作崗位上造成事故。
4 、醫療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型,由于醫療設備簡陋、診斷技術不過硬和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甚至死亡。
5 、產品質量型,因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假冒、偽劣商品致人傷害。
6 、意外事件型,人身損害賠償的原告、被告均無主觀過錯,是因意外事件引發的。
7 、其他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除上述類別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種類外,其他特殊類型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動物致人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觸電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環境污染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高度危險作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施工致人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防衛過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通常三種解決途徑,即協商、調解和訴訟方式。
1 、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2 、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 、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