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夫出錢給我買房子(離婚后前夫出錢給我買房子,錢他還能要回嘛)
離婚后前夫出錢給女方買的房子可以要回嗎?
您好,離婚后前夫出錢給女方買的房子,如果當時買房的時候已經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那就是說那是前夫贈與給女方的房產,如果不符合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的相關條件的話,他沒有權利要回。
在特定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
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如果說前夫已經把房子登記在您的名下了,那他就不能要回。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于: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于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離婚后前夫出資購買的房子+是否可以要回
法律主觀:
此種情況下,最是麻煩,也最易產生普通公眾認為的不公。 此種情況,離婚時登記方承認共同出資的,則可以按照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如果登記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且未登記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事實或出資不是贈與的,則登記的房產屬于登記方,在離婚分割時,只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即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前夫出資買的房歸誰
1、如果在婚前進行了財產證明,離婚時房子應該歸女方所有。
2、如果沒有進行過婚前財產公證,且男方可以拿出自己購房付款的證明,那么就屬于出資的男方。婚后購買的房子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購買的的房子只有一種情況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用自己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子,且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其他情況一律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離婚后,前夫出錢用我的名字買的房子,房產證是我個人所有?
首先,無論您兩位離婚是真實離婚還是為了買房的所謂“假離婚”,離婚后,您雙方之間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是兩個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并不當然表示房屋歸一方個人所有,還需考察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涉及到的法律關系常見的包括“借名買房”、贈與、借貸、或者因離婚后仍同居而產生的共有關系等問題。
第一種,借名買房關系,如果您雙方簽訂有真實、合法、有效的借名買房協議,或者對方能夠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而該法律關系也被法院所認定,那么該房產歸對方所有。
何謂簽訂真實有效的“借名買房”協議?“借名買房”協議是合同的一種,簽訂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受法律規定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
第二種,是否存在贈與關系,如您主張雙方存在贈與關系,房屋是前夫贈與給您的,則需提交相應證據,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規定,對于贈與事實的證明,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因此舉證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尤其是在你們雙方已經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會考慮贈與是否存在合理性。
第三種,是否是借貸關系,這種情形,排除了借名買房、贈與等情形,重點考察的出資性質問題,法院會審查你們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的合意,如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雙方系借貸關系,則房屋是您個人財產,但購房款應當作為債務進行償還。
第四種,因同居而產生的共有關系,雖然雙方離婚,但是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雖然是前夫出資,但是該出資系來源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這種情況下,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共同財產。
前夫離婚后給買了一套房+現在以購房資金渠道不合法往后要房子可以嗎?
您好,如果不涉及欺詐、脅迫等情形,前夫將房產贈與您并登記在你名下,他一般無權要回。
但是請您注意:
如果前夫購房資金涉嫌刑事犯罪所得,法院會追繳贓款贓物及其收益。該房子如果被認定為屬于涉案財物的,如果您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收,又或者您其實是無償取得了,法院一般會追繳該房子。
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也建議您了解清楚購房資金來源,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對于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裁判認定的實際損失予以發還或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離婚以后買的房子,但是前夫有出錢,那么房子怎么能和他劃清界限?
離婚后,男方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女方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屬于女方一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