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在世不可以分財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繼承開始時間為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生前分財產的行為,可以認為是老人對子女的贈與行為,不能視為遺產的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