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一方的借款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只要債務人是為家庭共同生活背負了債務。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該共同償還。如果債務是夫妻一方在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那么債務為個人債務,配偶無需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