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款的鑒定問題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一、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該規定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審價;如沒有約定,雙方又協商不成的,則按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審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規定表明,經過招標投標,如果雙方當事人違背招標、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以備案的按招標、投標文件簽訂的合同作為審價的依據。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材料有什么要求?
(1)訴訟狀與答辯狀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
(3)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
(4)承包人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
(5)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現場鑒證;
(6)視工程情況所必須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機關委托鑒定的送鑒材料應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認可,復印件由委托人注明與原件核實無異。其它委托鑒定的送鑒材料,委托人應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與鑒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鑒定的內容屬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關于工程價款問題
一是工程價款數額認定。例如,計價方式爭議,承包人采用固定總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后,因履行中實際投入遠超預算要求據實結算;實踐中還存在墊資施工、指定分包等情形,大大增加工程價款結算的復雜性。
二是財政評審拖延。不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特別是涉及公共工程等使用財政資金建設工程的,往往約定以財政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但實踐中,有的因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沒有及時全面收集施工資料,造成施工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甚至缺失,施工完成后未及時提交工程竣工結算資料或者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存在瑕疵,導致無法提交財政評審;有的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結算資料后,因建設單位負責人調整,出現"新官不理舊賬"現象,報送財政評審被一再延宕;有的地方財政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待評審資料后,或礙于地方財政困難無正當理由長期壓件不審,或雖組織評審卻不合理壓低工程價款而造成評審結果與實際投入偏差過大,導致工程價款結算無法推進。
三是司法鑒定成本畸高。工程價款結算爭議中,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鑒定認定工程量價,但當事人對是否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鑒定依據的確認、鑒定人員出庭、鑒定意見質證及采信等爭議較大,而且司法鑒定本身耗時長、費用高,有的還不規范,例如,有的鑒定人員沒有相應鑒定資質,有的鑒定人員不出庭接受質詢,有的鑒定方法有誤,還存在部分鑒定單位未圍繞鑒定目的進行鑒定,出現鑒定意見不被采信的情況,給當事人增加較重的負擔。
四是付款條件的認定。施工單位不注重收集、保留工程變更等簽證資料、建設單位違約等證據材料,還有的當事人約定"背靠背"條款,導致起訴后涉及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相關事實難以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委托鑒定工作中應注意哪些因素或事項?如何采信和認定鑒定意見?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專業性較強,訴訟標的大,且審理周期長,要注意避免以鑒代審和拒絕裁判情況的發生。在當事人未申請鑒定的情況下,對顯而易見的工程質量問題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能夠認定工程價款的,為了避免鑒定周期過長、鑒定費用高昂給當事人造成訴累,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于能夠查明的案件事實及時作出裁判,不得拒絕裁判。同時,也要避免僅對無爭議部分作出裁判,而對有爭議部分告知當事人另行主張權利,不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
對于確需通過對外委托鑒定解決的爭議事項,人民法院應向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一方進行充分釋明。一審程序中經人民法院釋明當事人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二審程序中又申請鑒定的,除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合理情形外,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再對外委托鑒定。未經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為鑒定材料。
對待鑒事項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出具的鑒定意見,屬于案件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哪些部分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組織案件當事人對該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進行審查認定。
淺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由于工程造價鑒定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經濟性及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涉及的內容廣泛又復雜,因此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 區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與工程造價審計 工程造價審計就是工程造價審核(審價),是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咨詢業務的一部分。是受業主委托對其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及結算等,依據現行國家政策法規、計價依據及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對送審造價的工程量、單價及取費等進行逐項審核的一種活動。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所作出的鑒定報告,經法院審查和采納后將以司法鑒定的證據作為定案的依據,判決生效后,即產生強制性。司法鑒定的結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這一點是不同于工程審計的,鑒定報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簽字,但在開庭時鑒定人須解答當事人的質詢和書面向法院答復當事人的異議。
2.2 把握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證據鏈的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然有其二者結合的特點,表現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具有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具體環節有委托受理、查閱案卷、收集證據(包括現場勘探)、鑒定質詢、出具鑒定初稿等幾個方面。第二階段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解決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范問題,具體環節有聽證質疑、修修鑒定初稿、形成鑒定結論、庭審質證等幾個方面。兩個階段均以當事人會議為基本形式,貫穿鑒定舉證、聽證、質證、認證的行為過程,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的主張、申辯以及對鑒定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內容,做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
2.3 確保提供資料完整真實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環節就是資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實性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的準確性、公正性,因此,證據必須搜集完善,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②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③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④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單;⑤工程預(結)算書;⑥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⑦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⑧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⑨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從以上可以看出,鑒定的資料證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確認。資料不齊全的,原被告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資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并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及承諾書。鑒定方不負責證據真偽的鑒別。
2.4 客觀公正解決舉證矛盾爭議 對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相互矛盾而又無法提供準確的資料時,理論上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判定。但在實際鑒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價的專業性,基本上還是以鑒定人的判定為主。鑒定人的判定原則應是:①工程設計圖有矛盾以現場勘測或設計規范為準;②計取費用等級有爭議,可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取費證或建筑物類別等為標準;③建筑材料價格有爭議時,應以同期的市場價格信息為準;④施工措施有爭議時,以正常的施工組織設計為準。
2.5 認真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較長,很多單位的檔案管理較差,很難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及結算資料,因此做好勘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對整個司法鑒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注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人;②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準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準確;③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后簽字(不識字的按規定宣讀按手印);④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2.6 嚴格運用司法審判權 在工程造價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發生以審代裁的問題。如造價鑒定單位確定鑒定范圍、確定鑒定依據、確定鑒定材料、確定有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確定。這樣一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涉及司法審判權,可以讓造價鑒定單位、審判人員認識到,涉及的司法審判權,應由法院行使,從而防止發生以審代裁問題。
那么,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哪些環節必須運用司法審判權呢?概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即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依據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對合同約定理解存在爭議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造價鑒定資料的確定權屬于司法審判權。
工程造價糾紛怎么鑒定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 工程款 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 司法鑒定 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項負有 舉證責任 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