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2023)
男方提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男方提出離婚的話,在沒有出軌等的情況下的話,一般只能獲得精神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5萬元。
男方在女方懷孕的時候或者生完小孩的一年之內是不能夠進行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補償,具體補償金額根據在婚姻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來決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離婚的,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指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等侵害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并造成無過錯方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的撫慰性質的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能使有過錯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說賠償適用于協議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協議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愿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并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1)加害人過錯程度。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2)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具體的侵權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離婚有精神補償嗎
離婚可以有精神補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
離婚精神賠償金標準:
法律對于離婚精神賠償金標準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法院一般會從加害人的過錯程度、無過錯方的受損程度等方面來進行考量。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且另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的,無過錯一方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
在中國,離婚精神賠償標準依據主要為夫妻感情受到損害的程度、離婚原因及責任、財產分割等多種綜合因素。如果受害方感情受到極大傷害,可以獲得較高的精神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權自愿離婚。但是,也應當考慮到離婚帶來的影響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中,離婚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夫妻感情受到損害的程度。離婚前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態、互相對待的態度、生活習慣等都可能對離婚精神賠償的數額產生影響。2. 離婚原因及責任。如果離婚原因是由于一方出軌或虐待家庭成員等惡劣行為所致,對另一方的精神損害會更大,因此精神賠償數額也會相應增加。3. 財產分割等多種綜合因素。離婚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也可能對雙方心理造成影響,應當作為離婚精神賠償標準依據之一。
是否每次離婚都可以獲得精神賠償?不是每次離婚都能獲得精神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僅在夫妻感情受到極大傷害時才能獲得精神賠償。如果夫妻離婚原因是因為雙方關系疏遠或其他原因,并未造成太大的精神損害,則可能無法獲得精神賠償
離婚精神賠償標準的具體數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和裁量。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常常遵循“情理衡量、適當補償的原則,以公平、合理的標準來認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離婚是一件比較痛苦的事情,希望廣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互相尊重,溫馨相處,不輕易選擇離婚,讓彼此的生活更加美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協議離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一) 一方因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二) 雙方協議約定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的。
離婚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
法律主觀: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1)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2)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4)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5)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筆者認為,雖然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有一個大概的依據,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依舊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根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正式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中對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作了進一步闡釋,進一步明確了損害賠償的含義、賠償義務主體、提出賠償的方式等問題。總之,確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內在要求,是配偶權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司法部門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需要。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含義以及構成要件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救濟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有損害就有賠償,無損害無賠償。通過補償損失,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而對于離婚過錯賠償賠償,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為限。①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即是種非財產上損害,而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并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行,且《民法通則》也從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但卻沒有配置侵權民事責任,所以《婚姻法》專門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來調整婚姻家庭中對無過錯方的侵權。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實施了違背《婚姻法》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是指有過錯的配偶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致使離婚,造成過錯方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乙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并造成無過錯方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第四、須有主觀過錯。對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過錯即可。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但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過錯而言,一般過失是不能構成的,只有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下方可構成。而這里的重大過失是指,侵權人違反夫妻間基本的注意義務,即侵權人完全可以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將夫妻關系所帶來的嚴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為相當準備。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時疏忽之輕過失所造成的侵權行為,因其違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諧之考慮,尚屬“情有可原”,應認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為宜。二、關于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為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離婚中的精神賠償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我國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釋,根據新婚姻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精神損害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通過以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概念的闡述,筆者現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及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發表下個人見解。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我國臺灣學者將離婚損害分為離因損害、離婚損害。離婚損害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即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是離婚本身對婚姻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前者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后者應是法律上對弱者保護的特殊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實際上規定了離因損害,司法實踐中對因離婚對弱者造成的損害,因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采取分割財產時對弱者適當照顧的原則進行救濟。筆者認為,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權益,將來修改《婚姻法》或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進行明確時,都應從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個方面進行考慮。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從構成離婚損害的角度來分析,離婚本身應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這體現了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是男女雙方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負起婚姻家庭的社會責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結婚證書是這種協議的法定書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為合同或相當于合同,一方提出離婚(無論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毀約),經法院或相關部門調解無效,導致婚姻家庭解體的,正常履行婚姻義務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較為妥當。③《日本民法典》有類似的規定:因離婚而導致無責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④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據。在親屬法中配偶關系是血親、姻親得以產生的基礎,離婚事實的產生受到損害的受害方,不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還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與配偶雙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從發揮家庭的社會功能來講,把離婚本身作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現實依據。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是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因過錯方侵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從符合侵權行為構要件的離婚原因中,選擇對婚姻關系危害較嚴重的情形,將其規定為離婚侵權行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為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為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為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離婚女方可以要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如下: 1、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 2、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關于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為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精神損害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二、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定損害賠償的賠償規則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
(二)合理預見規則
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采用合理預見規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發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并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三)減輕損失規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四)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該規則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亦靠誠實信用得以維系。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嚴格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對于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定其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則。
法律客觀:
無過錯一方在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違法行為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損害結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又是以離婚這作為條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簡述如下: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本律師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重婚造成的結果相類似。不在贅述。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本律師認為,對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損害都是對配偶權、名譽權的損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本律師認為,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三)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在行為人或者說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就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四)主觀過錯雖然婚姻關系中就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沒有明確指出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但本律師認為,行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須是故意行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顯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4種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達到這種情形。那么行為人的過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本律師認為,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過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實,她(他)自己本身也處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律師也不主張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須是無過錯方,也就是說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4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對離婚的發生無過錯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另外,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并且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本律師認為,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精神損害費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離婚精神損害費賠償標準應當根據造成的損失程度而定,一般在幾萬元至十幾萬元左右,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專業的司法鑒定部門申請精神損害鑒定,并根據形成的鑒定報告來要求賠償處理。
一、離婚精神損害費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一般在幾萬元左右,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這是為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系,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離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影響離婚精神損失費的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于撫平。正因為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為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盡管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于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為人往往從侵權行為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于這類侵權行為,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于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離婚精神損失費的具體認定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于實際而定,特別是對于不同離婚原因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只要在確實存在離婚過錯方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要求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標準
離婚賠償金額的標準如下:
1、離婚賠償的具體金額應結合具體情況和地區經濟水平進行分析,一般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到3000元;
2、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到5000元;
3、如果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高于上述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要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綜上所述,離婚賠償的具體金額應結合具體情況和地區經濟水平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