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寫欠條還是借條好(打官司欠條好還是借條好)
欠錢打欠條還是借條
欠錢最好還是打借條。借條和欠條都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書面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
一般而言,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借條,原告的舉證責任即已完成,如果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借款已經歸還的,法院就可能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而且只有借條才可以最有效的證明借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是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欠別人錢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法律主觀:
欠條 。按照規定,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 欠款 、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借條 ,是表明 債權債務 關系的書面憑證,表明 債務人 已經欠下 債權人 借條注明金額的 債務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打欠條還是借條好
法律主觀:
一般建議打借條。
法院訴訟主要講求的是證據,從借條和欠條的法律證明力來說,借條法律證明力大于欠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
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除此之外,借條和欠條期限不同,綜合考慮訴訟時效的保護,借條更能保護出借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發生民間借貸時一般都建議借款人出具借條。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好一些
平時生活中,我們總有一些急用錢的時刻,想要向親友借錢,或者是會有親友向我們借錢,這時候往往都會要寫一張借條或是欠條作為憑證,那么借條和欠條,究竟哪一個會更好一些呢?
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好一些?
借條和欠條其實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所以說相應的規定也會有所差異。
【1】借條的訴訟時效要長于欠條。
而相對來說,借條的訴訟時效要長于欠條。如果是約定了還款時間,那么借條和欠條都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均從約定還款時間到期后開始計算。
但若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那么借條從主張還款時開始計算,有三年訴訟時效。三年內再次主張還款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產生新的三年訴訟時效,以此計算最長可達到20年。
欠條則是從書寫欠條之日算起,只有三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欠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更多。
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關系,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比較多,既可以是欠貨款,也可以是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
【4】借條更容易證明。
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的形成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形成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所以說,借條和欠條究竟哪個好,我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來選擇最合適的條款來約定,如果說想要讓條款的時效更長,也更好舉證,那么最好還是選擇簽訂借條。
借條和欠條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借條:在借用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開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的義務的借款憑證。借條證明的是借款/借用關系,強調的是借字。
欠條:交易過后產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證明的是雙方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強調的是欠。
【2】書寫內容不同
借條:借條名稱、借款人名稱、出借人名稱、借款日期、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日期、利息、借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欠條:欠條名稱、欠款人名稱、被欠款人名稱、欠款事由、欠款日期、欠款金額、還款日期、利息、欠款人簽字蓋章按手印、開具日期等。
所以總的來說,借條、欠條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中會有很大的不同,我們一定要仔細區分。
借給別人錢是打借條還是欠條
如果是借給別人錢,是打借條的。
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有:
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條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3年;而欠條,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綜上所述,借錢給別人的,應該讓借款人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借條和欠條是不一樣的,借條的效力要高一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給別人借錢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應該打借條。借條和欠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還款期限屆滿后三年是訴訟時效期,如果這三年內沒有進行主張,就失效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借條與欠條是不同的,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和效果。基于雙方借貸關系,打借條要優于打欠條。因為借條的證明力最大,能夠證明借貸合意的成立、借款事實的發生,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借錢寫借條。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有著很大區別。
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關系著追討借款/欠款的時間,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只有3年,而借條的訴訟時效最長可達20年。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欠別人錢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欠別人錢應該寫欠條。
相比較于借條而言,欠別人錢一般打欠條,這是由于借條和欠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一.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的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辯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 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二.借條這樣寫才有效力
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借錢給別人是打欠條還是借條
借條是指借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書面憑證。而欠條一般是還欠別人東西所寫給別人的一種書面憑證。如果是借別人錢,那當然是打借條了。
首先,借條和欠條是不同的,他們所代表的法律意義和效果是有很大差距的。欠條不僅可以用于當事人之前欠錢,也可以用于欠物,他們背后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多種多樣的。所以若雙方是借貸的關系,打借條要優先于打欠條。因為借條的證明力最大,能夠證明借貸合意的成立、借款事實的發生,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2、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3、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均為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三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而欠條則是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當事人持欠條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起訴的,除了需要向法院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之外,如果欠款人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實施,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如果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在填寫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名稱,最好能附一個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約定;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如數額較大也應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記錄。
借條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動中經常使用。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主體
要將債權、債務關系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借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2、客體
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內容
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注明擔保方式,并寫明擔保人。
4、一式兩份
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
借款時宜寫借條還是宜寫欠條
法律分析:借款時最好是寫“借條”而不是應該寫“欠條”。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區別還是很大的。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是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往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的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