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再撤訴的優勢(原告起訴離婚怎么撤訴)
企業被起訴后又撤訴有影響嗎
在現實生活中,有部分民事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出于某種原因,會撤回起訴。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必須合法,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那么公司被起訴后撤訴有什么影響?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公司被起訴后撤訴有什么影響
如果案件被撤銷,是不會有案底的,相應的不會有影響。
二、撤訴的定義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1、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于不穩定狀態。權利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后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并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應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2、原告起訴后,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規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后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3、原告起訴后,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但其在開庭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此種情形亦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于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欠錢被起訴后撤訴有影響嗎
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影響。
債務糾紛起訴后撤訴的后果有哪些: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如果確定債務人現在沒有償還能力,那么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用機動車抵押債務,但是對于債權人來講,不能在不經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扣押了當事人的車,這種做法涉嫌非法侵占公民財產,是違法的。
4、對方起訴,只是采取了一個有效的法律途徑來與你解決問題,對你的其它方面沒有影響,如果你擔心自已的名譽到是大可不必,只是一種方式而已,在訴訟中也可以由法官調解來達成協議并下發民事調解書,也可以由法院下發判決書,只是對調解書或判決書中對你設定義務的,你要依法履行,不履行還是會有一定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撤訴的利弊
原告撤訴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
分別情形予以處理有那些?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原告自愿撤訴對雙方都有利。如果是原告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議要撤訴,撤訴是可以節約訴訟成本的。原告撤訴,訴訟程序終結。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綜上所述撤訴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訴訟的書面申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撤訴對原告有什么不利影響
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準予撤訴的裁定和視為撤訴一經成立,即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終結第一審或二審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后,即表明人民法院不再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訴訟的第一審或二審程序即因此而告結束。
2、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也即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原告再行起訴的,不管起訴是否超過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因為法院準予原告撤訴,即意味著原告在程序上放棄了訴權,在實體上承認或接受了具體行政行為。有些具體行政行為還需要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允許原告撤訴后再行起訴,就會使行政管理活動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影響行政效率;再則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是經過司法審查后,認為原告撤訴是符合法律規定后才準許原告撤訴的。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起訴又撤訴有影響嗎
起訴又撤訴有影響。影響為: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會直接終結訴訟程序;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但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如下: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一個人在法院經常起訴后又撤訴會有什么后果?
起訴和撤訴都是公民的權力,但在法院經常起訴后又撤訴的,再次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規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并立案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法院經審查同意后,作出撤訴裁定書,分別送達給原告和被告。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撤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之前提交的訴訟。民事訴訟撤訴的情況有很多種,包括有原告和被告私下達成一致意見,決定撤銷起訴的。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原告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繳費,法院將發出訴訟費繳納情況查詢通知,核實當事人確實沒有繳納訴訟費,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將按自動撤訴處理。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