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在外地打工怎么開庭(離婚一方故意不出庭)
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庭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離婚訴訟由于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需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且,離婚訴訟須先組織調解,所以原則上離婚訴訟的原被告必須親自到庭參與訴訟。但是在實踐中,會發生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型:
第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經被宣告失蹤,法院無法通知其到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公告期滿被告不應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被告已經被宣告失蹤的,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第二種是被告有明確地址,且已經送達本人,卻因為不愿離婚而拒絕出庭應訴。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官會再次安排開庭時間。經兩次傳票傳喚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傳被告,也可以決定缺席判決。
但是如果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或者被告不能表達意思,具有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可以不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庭怎么辦
離婚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庭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不能到庭的情況中,因為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的,法院經過相關公告程序之后,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確實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可以提交書面陳述意見;經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到庭參加訴訟。
離婚開庭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子女的身份證明材料,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5、如果有子女,則還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離婚或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人在外地怎么起訴離婚
外地起訴離婚的流程為: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5、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6、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訴訟離婚應該在哪里起訴?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起訴離婚時,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否則只會白跑一趟,因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當事人的起訴的。對于那些身處異地的夫妻來說,如果要訴訟離婚,則更要了解訴訟管轄的問題,否則會浪費很多心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方起訴離婚,開庭是在被告方家鄉法庭嗎
起訴離婚是在被告方家鄉法庭開庭。
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則實行特殊地域管轄。
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到戶口所在地法院離婚被告在外地以居住四年被告要求到他所在地法院離婚戶口所在地法院不允許怎么
對于訴訟來說,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婚姻案件屬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轄依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
首先談談地域管轄問題。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戶籍遷出后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想離婚帶走一兒一女,男方不工作不管孩子也不同意離婚,感情早已破裂,怎么起訴?
可以起訴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請律師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強制離婚,不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只要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庭提交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況,通常法院都能夠判決離婚的。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無論夫妻哪一方不同意離婚,此時另一方如果離婚態度堅決的話,則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進行調解,此時其實就有可能出現夫妻調解離婚的情況。當然在調解失敗的時候,則會依法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