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公司破產債權人怎么申請債權)
破產法申報債權的期限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債權申報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債權申報通知的時候,會相應指定債權申報期限,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進行債權申報。如果超期未進行債權申報的,并非不可以補充申報,但是補充申報的而產生的管理人審查債權等費用應當由申報人承擔,切未按期申報將會有諸多風險:1.未按期申報,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實務過程中,破產財產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為大額分配,如債權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報債權,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次已經進行的財產分配不再對補充申報債權人分配,故得到實際清償的比例會遠遠降低。2.未按期申報,程序權益無法保證。破產程序過程中,諸如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各重整事項、和解條款等重要事項需要債權人來表決,如債權不積極申報債權便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無法行使表決權。債權人如期申報債權后,應該明確企業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債務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如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因此,發現企業破產后,剛好掌握對方債權的,要在申報時間內積極進行,避免錯過申報時間,遭受相應的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破產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債權申報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人申報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破產的流程如下:
1、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和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5、破產程序終結,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申請的原因如下: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法律分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的法定期限
法律主觀: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 債權人 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申報債權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一、申報債權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而且并不是所有債權都可以申報的,申報的債權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 債務人 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 行政處罰 ,不得申報。在企業 破產清算 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 債權人 ;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 合同法 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 訴訟時效 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 證據 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 債權人會議 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債權申報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 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 訴訟 、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 證人 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 債務 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 解除合同 的,對方當事人以因 合同解除 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 委托合同 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債權的申報時間最常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必須滿足規定情形,而且還需要按照具體的流程來進行申報。但是對于一些無效因素或者訴訟時效到期的那么是不能申報債權的,所以要及時的去申請。
企業如何進行破產債權申報
法律主觀:
過了破產債權申報期的需要進行補充申報。債權人應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限為一至三個月,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算,逾期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