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退役軍人安置政策辦法(傷殘退役軍人安置政策辦法全文)
九類退役軍人優待政策
一、退伍軍人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
1、紅軍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的補貼對于那些戰爭歲月走過來的老兵,為了祖國做出過重大的貢獻,國家對于他們也是非常的重視。2019年開始,紅軍退伍軍人每年可以領取五萬元左右的補助。
2、殘疾退伍軍人
在服役期間造成殘疾的退伍軍人,國家會根據不同的級別等級,對于他們給予相應等級的補助。2019年退伍軍人的補貼標準是1200元每月,如果是帶著傷病回家的退役軍人,除此之外,每個月能得到550元的補貼,曾是部隊參戰人員的,每個人能得到600元的補貼。
3、退伍軍人的安家補助費
退伍軍人的安家補助費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3、退伍軍人回鄉生產補助費
退伍軍人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4、退伍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退伍軍人,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準,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二、2019年農村退伍軍人補貼政策及補貼標準
農村退伍軍人的補貼主要分為兩大類:
1、農村退伍軍人養老補助
農村退伍軍人的養老補助主要是針對年滿60歲的退伍軍人,他們每月可領取養老補助。國家開設針對退伍軍人的養老賬戶,退伍軍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年數,將從軍年數計算在養老保險繳納的年份,在領取時,依據當地年度養老金發放的相關標準。
2、農村退伍軍人老年補貼
按照規定,農村退伍軍人的老年補貼,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農村軍人,按照實際服役年數,以10元為基礎,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礎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滿60周歲以后,每個月都可以領取到30元的農村退伍軍人晚年糊口補貼。據了解目前,確實對退伍軍人開始進行登記,退伍軍人帶身份證、戶口本和退伍證的復印件到社區進行登記就可以。
三、兩會公布:事關退役軍人待遇的9件大事
第一,增加對轉業干部、退役安置、優撫對象等補助經費:2019年國防支出預算11899億元,增長約7.5%。將重點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全面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圍繞加快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做好資金保障。完善優撫安置制度體系,落實退役軍人待遇保障,完善退役士兵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接續政策,增加對轉業干部、退役安置、優撫對象等補助經費。
第二,扎實做好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就業工作:國家將拿出1000億元,用于1500萬人次以上的職工技能提升和培訓,通過完善高職院校考試辦法,鼓勵更多的畢業生、退伍軍人、農民工等報考,今年大規模擴招100萬人。
第三,全國省級退役軍人事務機構全部組建完成。
第四,3月底前,省級以下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建完成。
第五,國家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掛牌組建,省及以下的市、縣、鄉、村五級服務管理體系,將在5月份完成。
第六,《退役軍人保障法》有望在下半年提交審議。
第七,《關于加強新時代退役軍人工作的意見》等11部法規和17個政策文件,將陸續出臺。
第八,《退役軍人保障法》相配套的《退役軍人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也在制定和修訂當中,計劃今年完成。
第九,動員社會力量為退役軍人服務的政策措施正在研究制定,將陸續出臺。
法律依據
退役軍人優撫優待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以此彰顯服兵役義務的平衡、彰顯服兵役的榮譽、彰顯服兵役的社會責任、彰顯社會對軍人的尊重、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退伍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退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傷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法律分析: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法律依據:《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 一、士兵殘疾性質認定和等級評定
士兵出現傷病殘情后,所在部隊應積極組織治療,及時掌握醫療情況。醫療期滿后,凡符合評定殘疾申報條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后(聯)勤機關衛生部門申請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一)殘疾性質認定。
殘疾性質分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和因病致殘,其中: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其他因戰致殘的。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殘的;因患職業病致殘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致殘,或者因醫療事故致殘的;其他因公致殘的。因病致殘是指:患因公致殘第、項規定情形以外其他疾病致殘的。
山東退伍軍人傷殘評定辦法
一、修訂出臺背景和意義
2019年12月退役軍人事務部發布第1號令公布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對傷殘撫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促進《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落地落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我廳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對標相關政策、反復修改評估的基礎上,修訂《山東省實施
細則》,出臺《山東省傷殘撫恤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為進一步加強了傷殘撫恤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全省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細則》的主要內容
《細則》為八章、三十九條,包括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人員,殘疾等級評定申請材料、程序、醫學鑒定,殘疾證件和檔案管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管理,撫恤金發放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有:
一是關于適用人員。主要適用于具有山東省居民戶籍的下列人員: 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細則》不再為因戰因公負傷為公務員及參公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新增了文職人員、消防救援人員等特例情形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的條款。
二是關于殘疾等級評定。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其中: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經醫學鑒定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三是關于評定傷殘等級的申請。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幫助申請)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四是關于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成立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負責全省殘疾情況醫學鑒定。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漆t院作出。
五是關于殘疾情況二次醫學鑒定。申請人對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在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上報前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安排申請人到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第二次鑒定。第二次鑒定結論為該次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最終醫學鑒定結論。
六是關于殘疾撫恤關系轉移管理。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
七是關于傷殘人員待遇身份聯系和確認。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系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系和確認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等形式及時聯系、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后60日內仍未聯系、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八是關于中止傷殘待遇后的恢復。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經本人申請,并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的下一個月起恢復撫恤和相關待遇,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三、修訂的主要方面
一是簡化流程、壓縮審批時限。簡化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程序,退役軍人撫恤關系由部隊向地方遷入時,一般不予復查,在其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等情況下可以復查鑒定殘疾情況,以復查鑒定結論為準;審批時限全部壓縮一半,傷殘等級評定時限由原國家規定120個工作日縮減至60個工作日,退役軍人撫恤關系遷入由原來的60個工作日縮減至30個工作日。
二是取消部分證明及申請材料。取消2名以上戰友(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對申請人因戰因公負傷情形的證明。取消證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證人身份的證明。附件的相關表格由原來的11張壓縮至8張。
三是明確法律責任。為維護傷殘撫恤管理工作的嚴肅性,明確規定了傷殘撫恤工作相關單位及人員在殘疾等級評定,申請人、傷殘人員及其他人員傷殘撫恤申請和領取時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
第三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安置計劃進行檔案審核和安置地審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退役金核準發放等工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全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審核移交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有關部門負責本單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檔案整理、服役情形認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移交,并配合當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地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安置對象和安置地
第五條 大校以下軍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官滿16年的;
(二)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
(三)服役滿20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銜后達齡退役的。
第六條 軍士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士滿16年的;
(二)服役滿18年的;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后,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
第七條 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隨軍前、結婚時或者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無配偶的可以比照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在駐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安置;軍官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軍官、軍士的子女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隊駐地安置。其中,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須符合軍隊有關現役軍人結婚的規定。
(二)夫妻同為軍官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為軍官,另一方為當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養條件的軍士,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為軍士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隨軍條件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官,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關于退役軍官在該超大城市安置落戶的有關規定;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士,應當結婚滿2年且符合該超大城市關于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退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三章 退役金發放與調整
第九條 退役金區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后兩個階段發放。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規定逐月發放退役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并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發放終身。
第十條 依據本辦法出臺當年軍人工資、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考慮軍官、軍士隊伍建設和退役軍人安置實際,確定退役金計發基數,具體標準見附表1。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退役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次,調整退役金。
第十二條 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二)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第十三條 對獲得軍隊功勛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準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多次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同一等級功勛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二)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準增加計發比例。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三)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第十五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給地區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2。地區補助標準隨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調整,其中西藏自治區補助標準按照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相應調整。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在上述地區無實際工作生活情形連續超過12個月,或者本人戶籍遷出上述地區的,自下月起停發地區補助。
第十六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保留當月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規定發放終身。其中,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減少1%,保留比例不超過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過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 確定退役金計發比例以及相關待遇時,擔任軍官和軍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特殊崗位服役年限等,不滿12個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時間按照任職命令確定。
本辦法關于軍官、軍士服役時間(含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時間),均不包含受刑事處罰服刑時間以及批準退役后滯留部隊時間。
第十八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相關待遇保障
第十九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依據其軍銜等級、服役貢獻等享受著制式軍裝參加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去世后根據條件安葬在軍人公墓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政治待遇。
退役軍人黨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補助,按照安置到企業的退役軍人辦法計算。保險關系、補助資金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轉移。退役后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就業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退役時,醫療保險關系按照規定轉移至安置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服役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轉入本人新的賬戶。退役后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實際困難等原因無法就業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當地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明確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在其離隊時根據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接續到安置地。轉移接續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和教育培訓的各項優先優惠政策。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就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服務;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采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符合隨軍條件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子女隨調隨遷入學等,分別按照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退役軍士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去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軍人職業年金賬戶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六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退役金、地區補助、教育培訓、服務管理經費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軍隊文職干部。
在軍官制度改革中未參加等級轉換的退役軍官,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后,對應套改新軍銜后的軍士,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退役軍人待遇最新政策有哪些
退役軍人待遇最新政策請關注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其中,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上述對象中,殘疾軍人、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從2020年8月1日起執行。其中,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從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00元;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帶病回鄉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從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4元。提高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此次提標后,兩類老黨員月均待遇水平將達到: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月人均提高15元;未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月人均提高25元。需要說明的是,這是國家對殘疾軍人、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等優撫對象補助標準進行城鄉統一調整,而不是對殘疾軍人、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等優撫對象個人待遇進行城鄉統一調整。因此,對殘疾軍人、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等優撫對象個人待遇的調整,應根據新出臺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政策文件,另行制定標準。
傷殘軍人最新政策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一、傷殘軍人最新政策
1、退出現役的特、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并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且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或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或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構集中供養,發傷殘撫恤金和住院生活補助費,不發護理費。
2、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鎮戶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征集地區有條件的,可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證他們的生活。
二、傷殘軍人政策相關法規
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享受《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及文件規定的各項優待。
具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待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有關傷殘軍人最新政策的相關知識,關于軍人傷殘的政策主要包括了醫療、養老、工作等等方面的規定。軍人是保衛國家安全的主力軍,而那些為了保衛國家落下傷殘的軍人更是讓人敬佩不已。因此國家要對傷殘軍人的生活多一點關心,完善傷殘軍人的社會保障制度。
對于傷殘退役軍人的安置
法律分析: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采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1)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2)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3)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服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榮譽以及屬于烈士子女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