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屬于取得時效嗎(訴訟時效屬于取得時效對不對)
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嗎
法律分析:不屬于。所謂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勝訴權的法律制度。喪失的是勝訴權,如果對方當事人不以訴訟時效作為抗辯事由,喪失訴訟時效一方還是可以獲得權利的。消滅時效是民法體系中的一種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生消滅或減損的法律效果。跟訴訟時效是一樣的。是相對于取得時效而言的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簡述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的區別。
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主要的區別在于它們的目的和效果。
取得時效是指通過一定期間的持續占有,使占有者取得該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護長期穩定的占有關系,避免因為過長的權利爭議導致社會關系的混亂。取得時效要求占有人必須以所有的意思,公開、和平、持續地占有動產或不動產達到一定期間,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例如,甲長期占有乙的房屋,如果甲能夠以所有的意思持續占有該房屋達到一定期間,那么甲就可以通過取得時效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而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其權利即歸于消滅或發生其他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權利人則喪失了勝訴權,即不能通過訴訟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例如,甲借給乙1萬元,約定一年后還款。如果一年后乙沒有還款,甲也沒有向乙主張權利,那么經過一定期間的訴訟時效后,甲就喪失了勝訴權,不能再通過訴訟要求乙還款。
綜上所述,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雖然都是一定期間的經過導致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它們的目的和效果是不同的。取得時效是為了保護長期穩定的占有關系,使占有者取得物權;而訴訟時效則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訴訟時效屬于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屬于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于消滅。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的區別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別如下:,(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抵押權的訴訟時效過了,抵押權并不會消滅,只是向法院起訴的勝訴權會消滅,抵押人還是可以清償債務。抵押擔保的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在債權人在保證期滿后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時,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時效。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贈與合同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贈與人的撤銷權,當具有法定情形時,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在適用對象、構成條件以及期間行使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是有一些區別的。
法律客觀:
區別一消滅時效的時效利益一般不能預先拋棄,但對于已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票據時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據義務人自由拋棄的,這也許是由票據法的公法性和強行性所決定。區別二票據時效的經過并不必然導致權利人喪失實體上的權利,消滅時效的經過則導致其請求權或其實體權的喪失。“票據,其權利罹于消滅時效者,仍不因而消滅,繼續表彰減損力量之票據權利,因此,執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當然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對象相對票據權利的行使對象而言,其范圍小得多,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擔在其所受利益范圍內的返還義務。原來的票據義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等均已不再承擔任何義務了。區別三根據法院可否主動適用時效這一問題也可以將票據時效排除于消滅時效。民法理論上認為民法屬私法,民事主體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責任的承擔,通常屬當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無須借助司法審判等國家權力予以干預。訴訟時效期滿后,義務方是否同意履行已過時效的債務,是否行使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應中立。票據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貨幣進行流通,若允許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棄時效利益,將給票據權利帶來不確定性,直接危害票據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結果是阻礙票據的流通。因此,票據時效應由法院主動適用,以維護金融秩序。
訴論時效與取得時效的區別。
法律主觀:
取得時效指財產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義),善意地、公開地、和平地持續占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對該項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簡單的說,一個針對所有權,一個針對勝訴權。,取得時效,又稱為占有時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后,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取得時效制度最早始于古羅馬法。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共同構成了傳統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根據各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取得時效要發生效力,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可以分為普通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取得時效有效成立后,一方面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另一方面原財產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取得時效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我國暫無適用取得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取得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一個針對所有權,一個針對勝訴權。
簡述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即消滅時效)的區別。
【答案】:(1)兩者所依據的事實狀態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取得時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實狀態為依據,而訴訟時效得以適用的依據則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狀態。
(2)兩者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時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權利的產生,而訴訟時效的屆滿則引起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之權利的消滅,即勝訴權的消滅。
(3)兩者所適用的范圍不同。取得時效是對物權而言,適用于財產所有權的產生和喪失。.訴訟時效則是對債權而言,適用于財產請求權的存在或喪失。
民法中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
所謂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義務人將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所謂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是指無權占有人在法定條件下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后,將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二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地位不同。我國實定法只規定了訴訟時效而未規定取得時效,同時社會主義法有意排斥取得試下。
(2)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為行使權利的,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從而致使權利人無法勝訴;取得時效經過,占有人自動取得占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3)二者法律效果實現的路徑不同。訴訟時效法律效果的實現需要義務人積極追求,否則不發生;取得時效的的法律效果無需占有人積極追求,時效經過則自動取得占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
(4)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訴訟時效意在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其權利,保護義務人的時效利益和過去的法律關系;取得實效制度意在保持社會財產的流動性、物盡其用,保護現在的法律關系。
民事訴訟訴訟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一、 訴訟時效 的概念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時效是法定的。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 債權人 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是屬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于事件。 2、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并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法律基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于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于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于 知識產權 的期間等,而適用于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于請求權屬于哪種類型的,究竟屬于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 債務 保 證人 、 債務人 的 代理 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 訴訟時效中斷 。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于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于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 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 即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于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請求返還。 三、訴訟時效期間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42條規定:因 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提起 訴訟 的時效期間為3 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 法規 的特殊時效; 產品質量法 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 合同法 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 合同糾紛 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于2年的,如 海商法 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 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于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 “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 繼承 開始后, 繼承人 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于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后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為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為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為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二)訴訟時效中斷 1、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以權利人消極不行使權利為前提條件,若此狀態不存在,訴訟時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應歸無效。 2、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4、訴訟時效中斷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三)訴訟時效期間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期間的延長與中止、中斷不同,它只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完成的情形,而且發生時效延長的特殊情況,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69條的解釋,是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訴訟時效期間延長適用的期間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5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 136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的延長不僅可適用于一般與短期時效,而且還可適用于最長容忍期間。由此可見,時效延長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于中止、中斷外而保留的救濟空間。 綜上所述,關于 民事訴訟訴訟時效規定 ,我們要注意,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都是有一定的條件和要求的,上文中也為大家做出了相關的介紹,大家可以進行參考。另外,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式也是不同的,大家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