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逮捕后多長時間移送起訴(批準逮捕后多長時間移送起訴)
刑事案件批捕后幾天案件移送檢察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批捕以后的三個月之內才會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的移送并不是幾天之內就能完成的,原則上公安機關不超過三個月就并不違法。因為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只要已經批捕就必須要在短時間之內完成案件的移送,批捕之后還有漫長的偵查工作。
一、刑事案件批捕后幾天案件移送檢察院?
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會移送到檢察院,(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1、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二、批捕后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71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批捕后幾天就能完成移送的案件只能說明案情特別的簡單,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之前幾乎就已經完成了絕大多數的偵查工作,正式逮捕之后再相應的做一些補充工作即可。可是,批捕后一直關押了一年多之久都未移送的刑事案件也不是沒有,所以這個問題還是要因案情決定。
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后到法院起訴大概需要多久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難以取證等復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復雜案件經最高院批準,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逮捕后多久移送起訴
法律分析:逮捕后移送起訴時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時間。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難以取證等復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復雜案件經最高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