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以解決被訴訟者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訴訟是以解決被訴訟者是否需要承擔什么)
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而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這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
一、刑事訴訟中誰來舉證
司法機關或某些當事人應當收集或提供證據證明應予認定的案件事實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認定、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證明責任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訴訟中出現的案件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在訴訟結束時,如果案件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誰來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后果。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
二、刑事訴訟中哪些問題需要舉證
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恰當地確定證明的范圍。確定證明對象,對于公安司法人員明確具體案件需要證明的各種問題,以便有目的、有重點、有計劃地調查收集證據,及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來處理案件具有重要價值。如果對于案件的證明對象不明確,對于需要證明的問題沒有及時地去調查收集證據,而對于不需要證明的問題,卻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收集證據,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拖延了訴訟時間,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而且會錯過有利時機,影響及時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及時、正確處理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是
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鑒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流轉程序一直是律考關心的重點。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范,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