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023-09-06 11:46 0人收看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在線咨詢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只要當事人未在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注:原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現參照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 提示: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律師回復僅供參考,如需更多幫助,請咨詢律師我也要問> 上一篇: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 ...下一篇:夫妻婚內債務離婚后怎么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