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道路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模板)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
法律主觀: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處理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3、切莫擅自離開現場.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而且,如果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逃逸將作為加重情節.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肇事駕駛員將以間接故意殺人論處.4、一定要盡可能挽留現場目擊證人直至警察到達現場,取得他們的聯系方式并提供給警方.5、交通警察在現場會做以下事情.a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五)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六)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b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c對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痕跡或者證據滅失的,應當及時測試、提取、保全。d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以上事情中繪制現場圖尤其關鍵.如您確認無誤,應當簽字.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或者訊問。詢問或者訊問時,應當根據需要問明交通方式、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機動車駕駛證號、準駕車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日期、駕駛經歷,駕駛前活動、休息、餐飲情況、駕駛時身體狀況,所駕車輛狀況、保險情況,行駛路線、駕駛時間、行駛速度,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臨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觀心態等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情況。在做筆錄時一定要記得看清無誤方可簽字.7、一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8、調解不是事故處理的必經程序.只有當事雙方都申請警方調解,交警部門方進行調解.9、警方調解時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的理解和適用與法院是有較大差別的,是否有利,最好請教一下專門的律師;但是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被無良律師忽悠著你打了不該打的官司,免得勞神、費力、花錢不討好10、其他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a、交警到了事故現場會進行拍照和處理,此時一定要看準交警如何判定責任,如果是判你全責你一定要據理力爭。不過交警經常會問你:“你有保險就判你全責吧,到時候保險好賠”。記住了千萬不要聽信交警和保險公司的話,一定要堅持該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責任不要因為保險而自己全攬上,否則惹了麻煩到后面你吃不了兜著走。b、在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消耗是相當厲害的,你根據情況適當墊付到一定數額時就不要再墊付下去了,就說沒錢。讓對方暫時先墊付。反正到時候保險公司會把我所負責的部分賠的,到時候再給你就是。這樣可以杜絕對方繼續無休止的住院下。C、記得醫院的單據要拿在手上,如果對方不肯給,你可以在出院時到交費處再打一份詳細的清單,并且在出院時叮囑醫生出院通知單和傷勢證明必須給你,不能給傷者。因為這兩份東西是只有一份的,結案和到保險公司索賠都需要這些單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機動車發生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當保護
法律主觀:
一、根據路權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 按照路權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1、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 交通違法行為 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2、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3、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通行權與先行權規定,如沒有其他過錯行為存在,則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4、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或都有違反路權規定以外的過錯行為,應通過分析安全因素,再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二、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安全法 》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系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為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為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法律客觀: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 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 證據 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交通事故當事人
法律分析:所謂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負有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指誰
一、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指誰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發生交通事故駕駛機動車的各當事司機或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什么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車、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或特大事故20日內作出;
3、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指誰
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當事人指發生交通事故駕駛機動車的各當事司機或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交通事故撞到人了處理方法
交通事故撞到人了處理方法,可以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選擇是否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一、自行協商: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輕微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行協商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后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后在車后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志;
2、查看事故中的損失,如對方車輛只是輕微刮擦或碰撞,車輛損失價值不高,也沒人受傷。那么基本判斷可以走輕微事故快速處理流程;
3、和對方協商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然后相互查看對方的手續——其中要仔細檢查駕駛證、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或交強險標志;
4、雙方當事人自行判定責任,現場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賠;
5、事故現場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張照片:車頭位置的、車尾位置的各一張,車輛碰撞接觸位置的一張。保險起見前后遠一點的位置再各拍一張事故的全景,記住照片要照出雙方車輛的牌照。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車了,將車輛開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
6、填寫快速處理書,寫清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時間地點等;
7、若對方有車險,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對方保險公司要求定損,定損后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具體流程如下:
(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身份證、車輛保險憑證及肇事司機相關信息;
(2)定損修車:根據保險公司的定損裁定的維修項目到二類以上維修點修車;
(3)等待復議:復議時間為15天;
(4)保險賠償:車輛維修完后,自己先墊付維修費用,再到自己車輛購買保險的公司理賠點報銷理賠;
(5)配合作證:配合保險公司和相關部門調查肇事者的情況。從法律途徑獲得肇事者的賠償后結案。
二、報警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嚴重的,或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報警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后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后在車后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志;
2、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然后查看事故中的損失;
3、和對方協商不成的,或者事故嚴重的,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到場處理,車輛有保險的,及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
4、保險公司到場進行現場勘驗后,并且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5、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處罰裁決:
(1)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3)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7、有車險的,可以在保險公司定損后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1)交強險:
①被保險人有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②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2)商業險:
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商業險的類別也很多,不同商業車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和賠償對象都是不一樣的。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責任人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
8、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流程:
(1)提出調解申請。
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應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提出書面調申請。提出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算。
(2)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核。
(3)當事人對調解的時間以及地點進行確定。
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4)進行調解。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9、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流程:
(1)立案,受害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和相關材料,包括:
①受傷者身份證明;
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③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④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⑤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⑥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⑦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⑧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⑨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2)庭前準備,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后會送達給原告;
(3)開庭審理,開庭時,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4)裁判,案件經過審理后,審判人員會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結合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結果。
三、被車撞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開庭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一、交通事故開庭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1、交通事故開庭當事人是否需要到場,需根據以下情況決定:
(1)如果是交通肇事罪的開庭審理,肇事者是一定要參加開庭的;
(2)如果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訴訟,當事人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是可以委托其他人來代為參加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交通事故結案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的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車輛來歷證明、保險單等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2、傷害事故前收入證明、連續三個月工資收入明細表;
3、調解時當事人雙方須提供醫院疾病診斷證明、住、出院證明、護理人員工資收入證明、事故前連續三個月工資收入明細、醫療費用票據及交通、住宿費用票據;
4、未成年人須提供戶口簿等相關證明;
5、車輛受損評估表。
需要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哪些行為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1、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2、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3、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分析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發生遺灑、飄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它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5、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6、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7、機動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正在掉頭、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8、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車輛先行的;9、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10、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交通事故調解當事人必須參加。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根據相關規定,涉及交通事故調解的,當事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均必須在場,除非某方當事人在調解之前已經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到場處理。如任何一方無故不到場的,交警則不予調解或者由交警另行約時間進行。若當事人不在場原則上不能調解,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電話方式談好的,事先約定好的,時候簽署調解協議的可以例外。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前往調解,此外,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直接訴訟,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具體如下: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全部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案;
2、交通部門現場勘查,收集證據;
3、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4、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5、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