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如下:
(1)車輛出險和報案;
(2)取得交警證明,現場交警將根據各方陳述,對事故進行勘查后作出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
(3)填寫出險單、審核定損,事故確認完畢,各方車輛應立即到車險理賠服務點的駐場定損點進行損失確定;
(4)車輛送修理廠修理;
(5)復核后賠付結案。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規則是什么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工作規范
法律主觀:
最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的,可先自行處理交通事故,撤離現場后自行協商賠償損失,然后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
一、最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什么
最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當事人應先自行處理交通事故。但對于隨后發生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然后自行協商賠償損失。當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共同簽署并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損害賠償協議包括時間,地點,天氣,所涉人員的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碼,聯系信息等。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二、交通事故處理材料包括哪些
1.機動車駕駛人,攜帶好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商業保險、人受傷的話帶好傷情診斷書;
2.非機動車駕駛人,攜帶好身份證、人受傷的話帶好傷情診斷書,以上人員受傷住院的話,受委托人和委托人簽好委托書一道帶去,受委托人身份證帶好,到達之后寫好事故發生經過,連材料一起交給交警。
三、交通事故處理賠償辦法中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
交通事故處理賠償辦法中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是根據受訴法院的年平均收入和當事人的年齡,一般是:
1.60周歲以下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2.60周歲以上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一增加歲數)
3.75周歲以上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法律客觀:
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二、輕微交通事故怎么自行協商處理1.立即停車,各方當事人應主動出示駕駛證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2.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各方簽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3.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4.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賠償協議”部分,之后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5.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持《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法律分析: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通知事故處理崗位民警和相關單位救援人員、車輛趕赴現場,并調派足夠警力趕赴現場協助救援和維持秩序;屬于上報范圍的,立即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通過本級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一、事故處理步驟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事故處理原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
3、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4、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三、交通事故處理賠償流程如下:
1、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迅速報案;
2、定損修理。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所有損失在修復之前,須經保險公司定損,以核定損失項目及金額;3、提交索賠單證,領取保險賠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循事故處理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和事故預防對策研究。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實行分級負責、專人辦案、領導審批制度。對造成人員死亡的和其他疑難、復雜案件應當集體研究決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在現場報警的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注明理由,送達當事人;經核查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相關部門報案,并通知相關部門。據此,請您首先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警,同時積極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證據或線索,配合公安部門及時展開調查取證工作。
法律客觀:
一、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該怎么做【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如果交通事故事故比較輕微,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可以將車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后,自行私了。私了的最大好處是快捷,最大弊端是有可能不徹底,出現反復。所以私了時,最好將事故發生的經過,雙方確認的交通事故責任,以及達成的賠償用事宜寫成書面材料(該私了協議應該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然后雙方簽字確認,有條件的還可以對事故現場和車輛進行拍照。以便以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這些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嚴重交通事故的處理】如果交通事故中出現人員傷亡的,應當立即停車,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危險警告標志等;然后報警、及時搶救傷員,搶救傷員時注意保護現場,有條件的可以對現場進行拍照,對有目擊者的,要記下目擊者的姓名聯系方式;并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最后等待交警現場調查詢問。【交通事故后續處理程序】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勘現場調查后10天內;或檢查、鑒定結論確定之后5天內;如逃逸的,查獲逃逸人和車后10天內;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人內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一般很難改變,除非你有過硬的證據,另外還可以通過賠償訴訟時,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質疑,并向法院舉證,如果證據過硬,法院將不采納交通事故認定書。二、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要注意什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第七章
檢驗、鑒定
第四十七條 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
對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第四十八條 尸體檢驗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有關標準進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已按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尸體檢驗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 尸體檢驗、鑒定結論確定后,應當制作《尸體處理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第五十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鑒定報告進行審查:
(一)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是否具有資格;
(二)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
(三)檢驗、鑒定報告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對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鑒定機構重新出具檢驗、鑒定報告,或者不予采信。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申請,并提供證據證明原鑒定結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批準重新檢驗、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三)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錯誤的。
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結論以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為準。
第五十三條 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指揮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進行詢問并作記錄,指派就近的執勤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并根據情況進行以下處理:
(一)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通知事故處理崗位民警和相關單位救援人員、車輛趕赴現場,并調派足夠警力趕赴現場協助救援和維持秩序;
(二)屬于上報范圍的,立即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通過本級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三)需要堵截、查緝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通知相關路段執勤民警或者通報相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布控、協查;
(四)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的,立即通過本級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五)營運車輛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六)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涉及群死群傷道路交通事故、載運危險品車輛交通事故、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事故、自然災害造成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等應急處置范圍的,指揮中心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并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循事故處理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和事故預防對策研究。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實行分級負責、專人辦案、領導審批制度。對造成人員死亡的和其他疑難、復雜案件應當集體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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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范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1.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范有哪些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人格尊嚴。
第三條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人身傷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傷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傷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致命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簡單的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人身傷害事故應當由具有初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應用先進科技設備和先進技術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條交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保險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條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不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有爭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在指定管轄前,首先發現或者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第十一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限定時間內將案件移送下級公安機關其他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權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規定執行。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依法予以吊銷或者注銷,對現役軍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規定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依法暫扣、吊銷、注銷駕駛證或者記分的,應當將決定和記分情況告知有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注銷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或者財產損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負荷,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一方離開現場;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員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避免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經死亡或受傷,不能移動,車內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財產損失事故,車輛能夠行駛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現場拍照或現場標注事故車輛位置的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后報警:
(一)機動車沒有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的;
(二)與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碰撞。
第十五條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根據有關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當受理,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和時間、報警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是否載有危險貨物、危險貨物種類及是否有泄漏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還應詢問并記錄事故車輛的型號、顏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駕駛員的身體特征。
警察不說出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應該保密。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需要派人到現場處理,或者接到警告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警到現場。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報警,事故現場被清除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經核實不能證明,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協商
第十九條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拍照或者現場標記以固定證據,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然后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但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
當事人應當自行離開現場而不離開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如果造成交通堵塞,司機將被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共同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警和警務助理可以指導當事人協商處理。當事人請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并共同簽署。道路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號牌、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式、碰撞地點、當事人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向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自行協商不履行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險駕駛罪的除外:
(1)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輕傷,各方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人身傷害事故的。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迫離開。當事人未及時移動車輛,影響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離開現場后,交警應識別并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及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地點等。根據現場固定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陳述等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接受的,交警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由當事人簽名后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適用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信息,然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六章調查
第一節總則
第二十七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兩名。
交警在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證》,依法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和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第二十九條對于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深入調查;對于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進行深入調查。具體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調查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開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放置發光或反光的圓錐體和警示牌,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中斷交通或者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進行現場處置和勘查的,應當提前在事故現場向來車方向組織分流,并放置繞行警示標志;
(二)組織搶救傷者;
(三)指揮救援、勘探等車輛停放在安全、方便救援、勘探的位置,開啟警示燈,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尋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執行的任務。
第三十一條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經急救、醫務人員或者法醫確認,并由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遺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具備入殮房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下列調查:
(1)調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關系以及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制作詢問筆錄條件的,詢問過程可以錄音錄像;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標準的規定,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圖,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并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在現場勘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加現場勘驗、檢查。
現場圖和現場勘查記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和證人簽名。當事人或者證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痕跡、物證等證據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可能發生變化、毀損、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修復、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及時抽血或者抽取尿樣等樣本,送有資質的機構檢驗。
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化驗。不具備抽血條件的,應當經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十五條交通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現場發現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證》后可以口頭傳喚,詢問筆錄注明嫌疑人到達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現場后,應當對留在現場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能夠當場返還的現場物品,應當當場返還并記錄;如果無法當場辨認所有人,應當予以登記并妥善保管。業主認定后,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七條因偵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與事故有關的行車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等證據材料的記錄。
第三十八條因偵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事故嫌疑人、涉案車輛進行辨認。鑒定應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主持鑒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兩名。當多個識別器識別同一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單獨識別。
識別時,待識別的對象應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不應給標識符任何提示。認定犯罪嫌疑人時,被認定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鑒定事故嫌疑人的照片,應當有不少于10張照片。識別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于五輛;鑒定涉及事故的嫌疑車輛照片時,照片應不少于10張。
能夠辨認尸體等特定物體,或者能夠準確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車輛獨特特征的人數不限。
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鑒定,如果鑒定人不愿意公開,可以在不暴露鑒定人的情況下進行,應當為其保密。
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制作鑒定記錄,由交通警察、鑒定人和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記錄或記錄識別過程。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扣留的車輛應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的重量、體積和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不能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禁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證件,并按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的,應當隨案移送,并制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于不宜移送的對象,應當隨案移送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辦理。
第四十一條經調查,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要支付搶救傷者的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傷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送達尸體處置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受害人親屬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處理程序主要針對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交通事故發生后,執法人員會按照程序處理案件,盡力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讓肇事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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