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的債權人可以宣布婚姻無效嗎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無效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什么情形下,婚姻是沒用的?婚姻無效,就是指雙方婚后因該婚姻缺乏婚姻創立的法定程序而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要求,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重婚罪,就是指有另一半的人又與別人結婚登記的違紀行為,或是明知道別人有另一半而與別人結婚登記的違紀行為。
二是有嚴禁完婚的直系血親,依據臨床和科學發展觀確認,男孩和女孩近親通婚非常容易造成細胞生物學病癥,危害下一代的健康快樂成長。
三是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是指雙方未做到法律法規的可以完婚的最少年紀時,不可完婚。
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撤消婚姻?
可撤消婚姻,就是指當事人因法律行為不真正而創辦的婚姻,或是當事人創立的婚姻在舉行婚禮的要素上面有缺乏,根據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駛撤銷權,使早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聯喪失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典》第1052條要求、第1053條規定,可撤消婚姻有二種情形:一是因要挾而完婚。二是另一方身患重疾且在結婚前未屬實告之的,不知道的一方可以要求撤消婚姻。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或是被注銷后有什么不良影響?
依據《民法典》第1054條要求,婚姻無效或是被注銷后,關鍵有下列五個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一是婚姻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維護。
二是當事人中間不具備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同居生活期內獲得的資產優先選擇協議書解決,協議書不了的,由法院依據照料無受害方的標準開展切分,但不可危害合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資產利益。
四是當事人所生兒女為非婚生子,擁有與婚生子同樣的支配權。
五是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失賠償。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當事人已經死亡,他人還能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主觀:
當事人能申請婚姻無效,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法律對申請婚姻無效的時間是沒有進行規定的。具體有三種:一方有重婚行為的;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一般開始,應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且無效婚姻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以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是利害關系人;
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
《婚姻法解釋(一)》第7 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 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序如何確定的?
一、哪些是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1、婚姻 法規 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 一審終審 ,當事人上訴或 申訴 ,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對于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 撫養 ,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 判決書 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并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于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 二審 法院僅審理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部分。 4、利害關系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 訴訟 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序如何確定的,確認婚姻無效要去 婚姻登記 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自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來,都強調了結婚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求符合結婚的程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大事,牽涉到了雙方本身的利益,財產利益及社會的反響,婚姻一旦被宣布無效,那麼從他們結婚的第一天就是無效的,雙方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
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婚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釋(一)》加以明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兩大類,即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一)婚姻當事人婚姻當事人包括結婚當事人和離婚當事人,但是宣告婚姻無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僅指結婚當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締結婚姻關系的申請,要求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并獲準登記的男或者女。經登記成立婚姻關系之后,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受婚姻關系的約束,在婚姻關系中享有法定的權利并承擔法定的義務。他們認為婚姻具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沒有申請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沒有獲準登記的男女,如戀愛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被拒絕結婚登記的男女等,不是結婚當事人,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二)利害關系人與結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即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體來說,利害關系人是指: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才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或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對于無效婚的處理我國的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說明,婚姻的問題糾紛問題要向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因為婚姻的案件是由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在婚姻中出現任何的問題要像最基層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