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離婚的區別(婚姻無效和離婚的區別)
離婚和婚姻無效的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撤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
離婚與婚姻的無效與撤銷,從表面上看都是婚姻關系的解除,但實質上前者與后者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兩者有著根本的區別:第一,兩者的性質和原因不同。婚姻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關系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結婚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后。第二,兩者的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和有關機關行使。第三,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第四,兩者的程序不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裁判。而對離婚,一些國家規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第五,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關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后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衍生問題:
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婚姻無效一般具有如下法律后果:1、無效的婚姻被宣告無效后,自始無效;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3、其他后果。
離婚與無效婚的區別。
【答案】:離婚與婚姻無效是兩種不同的制度。離婚是解除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無效是違反婚姻的法律后果,它們有嚴格的區別。
第一,從形成的原因看,婚姻無效的原因多在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時就存在,而離婚的原因一般都發生在婚姻成立之后。
第二,從請求權來看,離婚的請求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行使外,利害關系人和國家有關部門也可以主張該婚姻無效。
第三,從時間效力看,離婚的請求權職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當事人一方死亡以后,再不得進行離婚。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在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第四,從程序和方法來看,離婚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由人民法院處理,也可依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我國現行法律只是列舉了無效婚姻的種類,對于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和請求權人未作明確規定。
第五,從法律后果看,宣告婚姻無效是對違法婚姻的否定,不發生離婚的法律后果。而離婚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消滅,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債務的清償等,所以離婚不僅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影響到子女的利益及社會的利益。
簡述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
離婚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已經存在的合法予以解除的行為;而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對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結合的違法婚姻,作出判決宣告其婚姻無效的行為。合法婚姻與都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除了事實婚姻以外,都進行了結婚登記,領取了書,但是兩者并非相同,其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的性質不同。離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無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
2、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的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在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婚姻本身具有違法性。
3、行為的效力和時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且為當事人生前的法律行為;而宣告婚姻無效則表現為該婚姻自始無效,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系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后。
4、請求權人不同。離婚只能由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僅限于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可以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
5、處理的程序不同。對于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對于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解決;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基本功能不同: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脫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愿終止婚姻關系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脫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2、前提不同: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3、請求權人的范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于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系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4、時效期間不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
3、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
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于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5、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
6、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什么是婚內共同財產
婚后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權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除因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上規定在婚姻財產關系中,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對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因此,夫妻對于婚后所得財產,不能根據其收入的高低來確定權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參加有報酬的工作或無固定收入,也應承認管理家務、撫養子女等勞動的價值與另一方有報酬的勞動價值相同,另一方勞動所得應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婚內共同財產特殊規定
一些婚前個人財產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對他方婚前財產進行了一定投資,使該項財產發生了明顯變化的,此財產已由婚前個人所有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復員費、轉業費,在結婚時間超過10年以上的,以共同財產處理。
3、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經過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與管理,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變化,有的已經消耗或破損,有的依然完好,有的明顯減少,夫妻離婚時,應依據公平原則,根據具體情況,將全部或部分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任何一方違背他方意志的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都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當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費用,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費用,均應以共同財產支付。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離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間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
無效婚姻與離婚存在相似之處:首先,兩者都是解除男女同居關系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無溯及力的無效婚姻的場合,兩者都是僅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的子女和財產適用離婚的有關規定。那么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有哪些呢?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
1、基本功能不同
可見,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在請求權人的范圍根本不同。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可見,無效婚姻和離婚的區別在時效期間根本不同。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未到法定年齡就結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結婚男的年齡必須滿22歲以上,女的必須滿20歲以上,如果是早于這個年齡所建立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無效婚姻條件是什么?如果結婚對象是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結婚時故意隱瞞的,即使建立了也是無效婚姻。也不被法院認可,而且這種情況在我國婚姻法中是禁止的。
3、重婚的。現實中,無效婚姻條件是什么?的確有個別人在有配偶的情況下,隱瞞第三者組建了新的家庭,這種婚姻法院也是不認可,也屬于無效婚姻形成原因之一。所以,在結婚之前有必要了解對方是否已建立家庭,避免吃虧。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結婚前男女一方有傳染性、遺傳性、精神病等疾病,故意隱瞞另一方而成立的婚姻關系也是屬于無效的。離婚時,法院也是不認可,所以,男女結婚前有必要做一下體檢。
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二)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三)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是什么
法律分析:離婚與無效婚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內容: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3、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而無效婚姻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5、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
6、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的同時,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