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花了怎么辦(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花掉離婚怎么處理)
共同財產被一方花掉,離婚時會怎么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一方沒有用于正常的生活開支,屬于轉移財產。對其不利,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六十六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行為,有新的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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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怎么辦?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下面看看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1
離婚訴訟中對方取走共同存款稱已全部花完怎么辦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1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3千,每月還余7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2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
這些推測的結論,法院很難支持。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費完畢”的說法,對于“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離婚時一方取走存款卻稱已花完該怎么辦
對方將夫妻共同存款全部以現金形式取走轉移,并且聲稱已經將錢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費,實際則是將存款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法院一般不準許當事人關于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故只能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駁: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相關證據,用于反駁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是以現實存在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離婚前半年把60萬存款花了2
結論: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解析:
將夫妻共同存款全部以現金形式取走轉移,并且聲稱已經將錢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費,實際則是將存款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一般不準許當事人關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故只能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駁: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及另一方資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支持的。"
離婚時夫妻一方將其名下的存款進行處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一、該筆存款系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為結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離婚時一方將自己名下婚前的存款轉移出去的,不能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得提出權利主張。
二、對存款的處理不合理離婚時夫妻一方將其名下的存款直接匯給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父母、兄弟姐妹取得這筆存款并沒有合法的理由,同時使得夫妻中的另一方遭受損害,父母、兄弟姐妹取得的存款屬于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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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相關證據,用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金流動情況。
一般而言,處理,是以現實存在而不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產數目的很難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花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是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花了怎么辦?
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花了怎么辦?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般法院會比較偏袒女方的。 如果你們雙方對財產的協議不成,就根據具體情況分割。 首先是區分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 工資 、經營性收入、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 知識產權 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注意:下列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二、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 婚前財產 約定和 婚后財產 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后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 債務 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當中的分配并不取決與一方的花費大小。財產的分配原則主要依據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主張男女平等公平公正。對于一方在婚前的個人收入即屬于個人財產由一方所持有, 夫妻財產 保存超過八年時間的即視作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被另一方用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獨占、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是不違反法律的,但不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共同財產花光了離婚怎么分?
夫妻共同財產花光了離婚一般是不能分割夫妻個人財產的,但是共同財產一方全部花掉的,另一方可以舉證對方花費是用于個人所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花光了離婚怎么分?
夫妻都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權,也就是一方有權花掉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方對一方花掉財產有異議的,可以出示相關證據證明,一方花掉的財產并沒有用于家庭花費,而完全是用于一方個人所需,那么花掉財產的一方就需要出示證據證明他花掉的財產確實是用于家庭的,如果他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
而另一方提供的證據卻證明一方花掉的財產是用于他自己個人所需的,在離婚時,法院還是認為一方花掉的財產依然存在,另一方應該分到一半,也就是花掉財產的一方需要拿出花掉財產的一半財產給另一方。
二、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別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的核心規則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
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三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在實踐中,如果夫妻要離婚的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財產要怎么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只能分割共同財產,判斷一項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標準,主要是看該財產的來源及取得的時間,而不是看它是在誰的名下,或以哪一方的名義登記的。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花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花了,可以依法起訴解決。夫妻在出賣共同共有財產時,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在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為直接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在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時,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該處分行為是夫妻共同行為,也就是夫妻一方直接代表另一個方實施的處分行為,從而處分行為無論另一方實際上是否同意,均無需返還,都應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偷花掉,我能要回來嗎,
1、如果是為了日常家用而花掉的財產,屬于家事代理權,無論是夫還是妻都有決定權,不能追回
2、如果一方處分的財產屬于非因日常生活做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則應當平等協商。未經過協商偷偷處理的財產,在接受的相對方屬于善意取得并非惡意串謀,則不能追回,但可以要求配偶損害賠償
3、一旦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偷偷揮霍、轉移、變賣、毀損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法律依據: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