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離婚不服判決的上訴手續:當事人要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在上訴時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